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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應用服務申請辦法

更新日期: 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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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方式:

申請檔案前,申請人(代理人)請先至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之「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查詢本檔案目錄後,填具「彰化縣和美鎮公所檔案應用申請書」並簽名或蓋章,郵寄親送至本彰化縣和美鎮鹿和路六段337)收發櫃台辦理收文登記,亦可傳真04-7562887辦理申請。檔案應用申請注意事項如下:

(一)填妥檔案應用申請書及委任書之書面載明事項。

(二)有代理人者,申請書應載明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本之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載明其事由。


二、受理及回復:

(一)申請案件之受理,依申請應用之檔案性質,由本業務承辦單位辦理,並依規定寄送「檔案應用申請准駁通知書」通知准駁結果;申請人(代理人)依准駁結果申請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申請案件之准駁,本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逾15日。

(二)前項辦理時間,如有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申請人(代理人)請於通知次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駁回申請。

(三)為加速回復作業,並維護各申請人應用檔案權益及服務資源之公平性,申請人(代理人)依「檔案應用申請准駁通知書」申請檔案複製,可標示處理順序,本將依標示順序分批處理。


三、檔案應用服務:

(一)至本應用檔案,請預先與檔案承辦人員(電話:04-7560620#366)聯絡,以資準備;應用檔案時,應出示「檔案應用申請准駁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至本檔案應用服務處所為之。

(二)檔案應用服務處所位於本3樓檔案閱覽室(彰化縣和美鎮鹿和路六段337),檔案應用開放時間為上班日,早上8時至12時及下午1時至5時;國定例假日不開放。如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周知。


四、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代理人)至檔案應用服務處所應用檔案,經檔案承辦人員查驗「檔案應用申請准駁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或委任書,完成登記程序始得進入檔案應用服務處所,並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確認件數後簽收。申請人(代理人)應用檔案時,由檔案承辦人員陪同為之。

(二)申請人(代理人)至檔案應用服務處所,如有使用自備之手提電腦、平板電腦、具照相功能手機、照相機、輔助閱讀器材或其他器材之必要者,應於檔案應用服務處所出入登記表載明,經許可始得為之;未經許可之個人物品應隨身收好勿用;未經承辦人員允許請勿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網路系統。

(三)進入檔案應用服務處所,請遵守下列事項:

 1.請勿飲食、吸菸、大聲喧嘩及影響妨礙他人之行為。

 2.請勿破壞環境整潔。

 3.請勿攜帶任何易損害檔案之工具。

 4.抄寫檔案時,以使用鉛筆及前述第(二)款經本許可之器材為限, 並應遵守本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

 5.請妥慎維護本提供應用之器材。

 6.如有必要暫離檔案應用服務處所者,應將檔案交由承辦人員保管;應 用影像系統者,則應完成登出作業。

(四)申請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時,應保持檔案完整,請勿有下列行為:

 1.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2.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3.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五)申請應用檔案時,請勿攜出檔案應用服務處所,並請當日歸還;歸還時,應經本承辦人員點收無誤或確認登出影像系統後,始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代理人)。申請人(代理人)應用檔案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應先辦理還卷,由檔案承辦人員先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應用情形後,另擇日再行調閱應用。


五、相關費用收費標準:

(一)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2小時收取新臺幣20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算。

(二)影印機紙張黑白複印,B4(含)尺寸以下,每張新臺幣2元;A3尺寸,每張新臺幣3元。彩色複印,以黑白複製收費標準5倍計價。

(三)複製檔案,如另需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50元。

(四)其他複製方式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之「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收費。


六、如有檔案應用諮詢事項,請洽本所檔案室04-7560620#366,將由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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