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用地申請 處理程序 申請—書面審查—送縣府—各單位會勘—核定。 所需證件 1.申請書。2.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及印章。3.申請該筆建物之使用執照、雜項執照。4.申請人所經營農地面積達0.05公頃以上證明文件。5.建地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正本(若為都市計畫內土地,另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6.共有土地請檢附「土地分管證明」。 承辦人 每年五月份申請(每年張貼公告於本所網頁)。隨到隨辦 葉小姐(分機: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