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申請資格 設籍本鎮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且實際居住於國內,未獲政府同性質之生活補助或未接受收容安置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1.父母雙亡,法定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養。 2.父母一方死亡、失蹤(協尋達6個月以上)、因案服刑中(1年以上有期徒刑),另一方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養。3.父母離異,負擔行使監護教養責任之一方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養。但未具監護權之一方同戶籍(含同址分戶)、共同生活戶或生父、生母共同監護者,非本補助之申辦對象。4.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或經認領且負擔行使監護教養責任之ㄧ方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養。但未具監護權之一方同戶籍(含同址分戶)、共同生活戶或生父、生母共同監護者,非本補助之申辦對象。5.父母一方罹患重大傷病、新制身心障礙類別第一類 (ICD 診斷:舊制身障類別代碼為十二)、中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力撫養者。 6.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 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7.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8.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所需證件 1.申請人、代辦人身分證、印章。2.三代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須詳細紀事)。3.18歲以下子女郵局存摺封面影本。4.戶內有高中職以上學生請附學生證(有蓋註冊章)正反面影本,無註冊章請附在學證明。5.戶內有身心障礙者附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6.其他足資證明各款情形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在監證明、失蹤證明、保護令、法院判決書、外籍配偶居留證…等) 財稅審查標準 1.動產:平均分配每人14萬2,500元以下。2.不動產:全戶560萬元以下。3.收入: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 承辦人 張小姐(分機:259) / 備齊前項文件向戶籍地里幹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