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申辦業務 一、 一般借閱規定: (一)本館可借閱冊數:個人借閱證可借閱圖書資料及視聽資料每次以三十冊為限;教師愛讀卡以四十冊為限;家庭借閱證以六十冊為限。團體借閱證以四百冊為限。 (二)連線館可借閱冊數及天數:1.本館與縣立圖書館、員林演藝廳、南北管音樂戲曲館及本縣其他二十五鄉鎮市立圖書館互為連線館,借閱證通用,合計可借閱冊數個人借閱證每次以三十冊為限,教師愛讀卡以四十冊為限;家庭借閱證以六十冊為限。團體借閱證在提供團體借閱的圖書館以四百冊為限。2.借閱天數個人借閱證:每冊(件)28天。教師愛讀卡:每冊(件)28天。家庭借閱證:每冊(件)28天。團體借閱證:每冊(件)60天。 (三)申辦人基本資料異動時應主動告知本館更正;為便於聯繫,讀者地址如有變更,新住址請速告知本館更正。借書證遺失時應立即向本館掛失登記,若因未掛失或轉借他人使用發生冒用情事,概由申辦人自負相關賠償責任。 (四)借書證應妥為保存,借書證不慎遺失或污損程度嚴重者,須親自向本館辦理登記、註銷後再申辦補發。申辦補發時應持個人身分證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正本並繳付工本費計新臺幣五十元整,如有罰、賠款應先繳清。 二、『彰化縣公共圖書館借書證』辦證及補證辦法: (一)凡零歲以上民眾均可申辦借書證,每人申請一份為限。中華民國國民申辦借書證持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駕照、身心障礙手冊及其他身分相關證 明)正本;外籍人士、外僑、大陸地區人民得持護照或居留證申辦借書證。 (二)未領取國民身分證之未成年人得由法定代理人或父母持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及戶口名簿正本(或三個月內有效之全戶戶籍謄本)代為申請。委託他人申辦時需出具委託書(直系血親、兄弟姊妹、配偶者得免出具委託書)。 (三)家庭借閱證:每戶限辦一張。設籍本縣之家戶,其成員憑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戶口名簿正本(或三個月內有效之全戶戶籍謄本)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