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急難救助 申請資格 戶內人口遭意外致生活陷困者,應於急難事故發生日起3個月內申請。(每年以兩次為限) 所需證件 1. 申請人印章。2. 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3.急難救助事項證明(如:醫院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等)。4.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承辦人 梁小姐(分機:268)、備齊前項文件向各戶籍地里幹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