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申請資格 一、納稅義務人或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且無營業出租情形。 二、填具自用住宅申請書於開徵前四十日即每年九月廿二日前提出申請。 三、面積限制: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公畝(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7公畝(211.75坪)。 四、以一處為限: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的自用住宅只限於一處。 所需證件 1.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本人及配偶) 。 2.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使用執照影本 ﹝ 無前項資料者,請檢附地政機關核發的建築物勘測成果圖( 表),或房屋基地座落申明書 ﹞。 處理程序 送地方稅務局審核並由地方稅務局發函通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