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處理程序 申請—審核—會勘—送縣政府—容許同意書。 所需天數: 21天 所需證件 1.申請書。2.審查簽辦單。3.經營計畫書。4.最近一個月內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5.申請人之身分證影本。6.位置略圖。7.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8.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申請人如為土地單獨所有權人者免附)。9.如委託他人代理者,請檢附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影本。10.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以上資料各3分) 承辦人 賴先生(分機: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