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申請資格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遭惡意遺棄或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3.因家庭暴力受害。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5.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6歲以下子女未能就業者。6.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者。7.其他經縣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 所需證件 1.申請人、代辦人身分證、印章。2.申請人、配偶及下一代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須詳細紀事)。3.申請人及子女郵局存摺影本。4.戶內有高中職以上學生請附學生證(有蓋註冊章)正反面影本,無註冊章請附在學證明。5.戶內人口有身障者附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6.其他證明文件。 財稅審查標準 1.動產:存款200萬,每增加一人累加25萬。2.不動產:不得超過650萬。3.收入:最低生活費2.5倍以內。 承辦人 張小姐(分機:259) / 備齊前項文件向戶籍地里幹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