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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申辦

更新日期: 2016/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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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申辦
申請資格 一、申報期限: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如逾申報期限,每逾三日加徵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
二、申報手續:權利人 ﹝ 納稅義務人 ﹞ 於取得不動產時,應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即建物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興、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
所需證件 (一)契稅申報書
(二)公定格式契約書
(三)
一、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
1.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一份。
2.原所有人及新所有人雙方身份証明文件影本一份。
3.其他證明文件。
二、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
1.原所有人及新所有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2.原所有權人印鑑証明一份
3.其他證明文件。
處理程序 十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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