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106年度推動村里資源回收站設置工作專案計畫 一、目的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建立循環型的生產與生活方式,加強能資整合,提高廢棄物資源回收與再利用,塑造零廢棄、環境友善之社會,透過建構與推動村里資源回收站網絡系統,達到資源回收永續利用之成效,同時將資源回收受益回饋民眾,強化全民回收便利性,提升資源回收效益。 二、建構類型:以村里為主體,設置村里資源回收站。 三、補助對象篩選原則 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從事收集清除資源物行為之村里回收站,配合推動資源回收形象改造工作,依下列篩選原則遴選出適當對象,經核定後使得辦理。各鄉鎮市建立站數得依轄內設置普及率自行提報欲申請站數。篩選原則如下: (一) 導入個體業者從事資源回收工作之村里為優先。 (二) 申請人身分應為村里長,並由村里長提出申請。 (三) 村里長需具意願者。 (四) 能配合資源回收變賣所得專戶設置。 (五) 106年度已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其他資源回收相關計畫補助設置者(村里或其它族群),不得重覆申請補助。 四、執行方式 (一) 環保局辦理事項 1. 依本計畫訂定專案計畫,得結合社會救助服務項目辦理。專案計畫需包含下列內容: (1) 專案計畫名稱及設計標誌(logo)。 (2) 資收站設置點遴選名單。 (3) 資源回收站申請需知。 (4) 推廣宣導資源回收站之執行方案。 2. 受理申請設站。依一般性補助計畫規定,每一站以20萬元(含)以下為原則,應包括電子台秤、暫時貯存設施及相關作業費用等。 3. 協助資源回收站統一訂購集點兌換物品,並提供個體業者優惠兌換條件,並由本計畫補助費用支應。 4. 協調清潔隊配合各站回收時間清運或協商清運。 5. 督導、查核各站執行情形及變賣所得使用情形,評估執行成效,並列入各季及年度成果報告。 6. 辦理推廣說明會、教育訓練及輔導。環保局亦可視實際執行現況評估辦理成果發表活動。 (二) 資源回收站辦理事項 1. 資源回收站執行由資源回收站負責人自行規劃執行方式。 2. 村里長(或資源回收站負責人)自覓可行之回收場地,並應報經環保局認可,欲設置之場所可採定時臨設或定點常設,惟需考量貯放空間及遮雨設施,以利執行。 3. 村里長(或資源回收站負責人)負責資源回收工作、環境維護、宣傳推廣。 4. 成立環保志義工團隊,共同參與資源回收站工作。 5. 訂定回收日期及時間,每週至少1次,時間起訖依各資源回收站實際狀況訂定。 6. 村里長(或資源回收站負責人)應自備電腦及網路,依規定繳交回收紀錄。 7. 回收對象限以非營利之個人或處所為主。非家戶之公司或營業處所等,應依村里長(或資源回收站負責人)自行決定是否接收其回收物,惟其回收量及變賣所得不得計入資源回收站。 8. 資源回收站形象改造(彩繪、美化、綠化等)工作。 9. 資源回收變賣所得之運用項目,可使用於「資收站基層工作經費實施項目」、「資收站設施維護」、「社會照顧」、「個體業者扶助」及「村里建設」等,其中,有關「社會照顧」一項,資收站應提撥一定比例,用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與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社會救助及捐(協)助弱勢團體或族群。相關資收站資源回收金運用情形,並提供證明予環保局查核。 (三) 本計畫設置之資源回收站,若變更村里長(或資源回收站負責人)、場址或廢止等,應更換至其他點設置資源回收站或繳回此部分補助經費及相關設備 (自資源回收站停止運作開始計算至106年12月31日止,每月1萬元);若自行廢止或變更,將影響未來資源回收相關計畫之申請補助考量。 五、執行期程: (一) 本計畫執行期程: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二) 鄉鎮市公所執行計畫提報:105年12月15日前函報本局。 (三) 示範點設站期程:106年3月31日前完成設站及個體業者媒合,並函報本局。 (四) 成果提報:按季提報,於106年4月5日前提報第1季成果、7月5日前提報第2季成果、10月5日前提報第3季成果;107年1月5日前提報第4季及106年整年度成果。 六、補助經費: (一) 環保局行政作業費用 1. 行政作業費用為上限5萬元以內為原則(內含於每一個資源回收站補助費用20萬元中)。 2. 如辦理推廣宣傳活動或成果發表活動,辦理費用由行政作業費用支應。 3. 上述補助費用含辦理推廣說明會、教育訓練及輔導所需之文具、宣傳單、海報、影印、底片沖印、音響租借、宣導品及宣導光碟拷貝等,及村里長(或資源回收站負責人)參加教育訓練及觀摩之交通費等。 (二) 資源回收站 1. 每一站補助新臺幣(下同)20萬元,其中設站及運作維護費用、資源回收站硬體設置費用上限為8萬元以內為原則。 2. 其他經費則使用於購置宣導品,作為辦理資源回收站回收物集點兌換使用,若轄內列管個體業者帶資收物兌換,需提供較一般民眾優惠的兌換方式辦理。 (三) 本計畫補助費用之補助對象,僅限新設置之村里,若屬105年已補助之資收站或歷年已設置之形象改造點,均不可重複補助。 (四) 本局得依各鄉鎮市公所申請之計畫書內容及規劃執行方式,核定優先補助之計畫及補助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