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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裝置假牙補助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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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對象:設籍本縣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未滿65歲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假牙者。

二、資格限制:同一牙位已申請本補助者,固定假牙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活動假牙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其年限依實際完

                          成日期起算,年限屆滿後使得再次提出申請。

三、申辦方式:申請人備妥身心障礙證明及印章至戶籍所在地公所填具申請表。

四、申請期限:115年3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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