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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彰化市路面張貼綠底紅色三角形標示,為避免未經申請無人機飛航活動影響公共安全協助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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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30條略以:「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核准後,始得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及第31條第2項略以:「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禁止、限制區域內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於活動日十五日前檢附活動計畫書(附件十四)提出申請,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設有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從事飛航活動應依上開規定申請,經審查同意後,應於每次活動前、後於指定時間內至該系統登錄飛航資訊,並應遵守民用航空法第99-14條規定。

    三、另依民用航空法第118-2條規定,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如違反註冊、操作或無人機飛航相關規定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其遙控無人機。

    四、為確保本縣各機關及承攬廠商執行空拍、測繪、工程紀錄、農業噴灑或其他用途之無人機飛航活動符合法定程序,請應依規定完成申請作業後始得進行無人機飛航活動。

    五、相關資訊可至民航局遙控無人機專區(https://www.caa.gov.tw/article.aspx?a=188&lang=1)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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