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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因應疫後補助國民年金保險費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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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業經行政院核定同意並於114年7月2日修正發布「衛生福利部因應疫後補助國民年金保險費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增加補助「112年3月」國保被保險人自付保險費50%金額,以落實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規定,擴大照顧弱勢民眾。

檢附衛生福利部函、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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