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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20和美、溪湖、永靖三鄉鎮共同簽訂區域聯防合作備忘錄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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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依《災害防救法》第22條第1項第8款、35條等規定辦理。

二、目的:

(一)預期災時跨鄉鎮支援之應變能量,並於災前減災整備階段進行提供與接收支援等相應整備工作。 

(二)透過三鄉鎮整合、資源共享與共同協調,強化區域災害防救能力。 

(三)強化鄕鎮間之平時災害防救韌性、災時應變協作與因應能力;並提升災時人力、物資等資源跨域整合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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