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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13年山陀兒颱風天然災害後之漂流木處理一案,詳如內容,請參閱、知悉,以免不慎觸法受罰。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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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漂流木處理作業手冊辦理。

二、彰化縣政府前以113年8月23日府農林字第1130317425號公告及南投縣政府、本府、雲林縣政府於113年9月23日府農林字第 1130219484號、府農林字第1130323564、府農林一字第 1132533738號會銜公告「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當地居民得以徒手方式自由撿拾清理不具標售價值漂流木,無須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規定申請放行查驗,但須接受各林業主管機關之檢查登記」因交通部中央氣象署於113年10月2日發布陸上颱風警報,上開公告業已失效,請貴公所加強宣導周知,未公告自由撿拾漂 流木期間,民眾不得撿拾漂流木,以免違反森林法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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