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資訊 請多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第1項第5款規定辦理耕地協議分割,以解決三七五租約租佃爭議 發布日期: 2025/06/13~2030/12/31 | 瀏覽人數: 11人 | 聯絡資訊: 蕭先生 04-7560620分機260 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第1項:「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 請多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第1項第5款規定辦理耕地協議分割,以解決三七五租約租佃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