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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多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第1項第5款規定辦理耕地協議分割,以解決三七五租約租佃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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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第1項:「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 
請多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第1項第5款規定辦理耕地協議分割,以解決三七五租約租佃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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