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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彰化縣政府訊息:明(114)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內容,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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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免誤解,有關「二期作不種稻轉作獎勵(加碼每公頃1.5萬元)」補充說明如下:

(一) 以107至110年間之任一年度二期作有申報種稻紀錄之田區為推動區域(可至農糧署官網查詢)。

(二) 符合前述推動區域土地,申報114年下半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轉作或契作措施並經勘(抽)查合格,且114年二期作無種植稻作,始得核發;倘經查獲114年二期作種稻事實,當年度即不核予本項加碼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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