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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臺東縣池上鄉公所修正「臺東縣池上鄉公有館舍使用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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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池上鄉公有館舍使用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中華民國10461日池鄉秘字第1040006855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1121115日池鄉秘字第1120017339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1131115日池鄉秘字第1130018260號令修正公布第1~2913~14條條文

第一條  
臺東縣池上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提昇本鄉公有館舍(以下簡稱公有館舍)之功能及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之公有館舍,係指由本所使用管理之村辦公室、社區活動中心、原住民聚會所、原住民多功能活動中心、文康中心、老人文康中心、大坡池遊客中心及公園等館舍及公共設施。

第九條  
民間團體或民眾申請使用公有館舍各項設備應於活動辦理前三日至本所或受委託之管理單位辦理借用手續,並至本所繳納場地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為一

小時(未達一小時以一小時計)收費新臺幣一百二十五元整(其中五十元逕入本所鄉庫,七十五元繳予受委託管理單位支付水電費)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同意使用,已同意者應予終止,必要時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其所繳款項不予退還,並於一年內禁止其申請使用。
 
(
) 違反法令、妨害公務或故意破壞公物者。
 
(
)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
) 辦理喪葬事宜者。
 
(
) 活動損及他人或損害建築物安全或有損害之虞者。
 
(
) 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者。
 
(
) 侵害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
 
(
) 將場地轉讓、轉租或轉借他人使用者。
 
(
) 其他不法行為或違反本自治條例有關規定者。

第十四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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