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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13年凱米颱風之天然災害發生後漂流木自由撿拾公告及漂流木懶人包檔案,請民眾參閱知悉,以避免不慎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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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森林法第15條第5項規定、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及雲林縣政府113年9月23日府農林二字第1130081046號函辦理。

二、南投縣政府、本府、雲林縣政府會銜公告濁水溪113年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當地居民得以徒手方式自由撿拾清理不具標售價值漂流木,無須依林 
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規定申請放行查驗, 但須接受各林業主管機關之檢查登記。本公告自113年9月23日起開放設籍於本縣、南投縣及雲林縣之民眾撿拾清理公告區域範圍之漂流木(相關規定詳如公告),不具當地居民身分及未按本公告規範之區域、期間撿拾清理者,得報當地警察機關依森林法第50條及刑法規定處理。

三、公告撿拾期間如發布本縣、雲林縣及南投縣其一之陸上颱風警報或超大豪雨特報時,本公告立即失效,民眾應停止撿拾,以免觸犯森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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