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 應備文件 辦理期限 聯絡電話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 主要負擔家計者死亡、失蹤、罹患重大傷病、非自願性失業,其他原因致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或遭受其他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之關懷救助金發放。 需急難事由發生日起3個月內至居住地公所提出申請,同一事由以申請一次為限。 04-8221191分機244、245 急難救助(縣) l 申請資格: 1. 設籍於本縣。 2. 有以下急難事實。 (1)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2) 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困者。 (3) 戶內人口主要家計負擔者因失業、失蹤、入營服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4) 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它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於急難事由發生日起3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喪葬費用收據、醫療收據正本等)至戶籍地公所社政課提出申請,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04-8221191分機244、245 永靖鄉急難救助 設籍本鄉鄉民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或其戶內人口,因罹患重傷病或遭遇意外傷害須於1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且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死亡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者。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取得給付或依法取得損害賠償者,不得再申請救助。 於急難事由發生日起3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喪葬費用收據、醫療收據正本等)至戶籍地公所社政課提出申請,同一事由以申請1次為限。本所得要求檢附戶內人口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及財產總歸戶清單相關資料。 04-8221191分機244、245 災害救助金 因受風災、震災、火災、水災、土石流災害等之民眾,致死亡、失蹤、重傷及住屋毀損等。 l 應備文件: 1. 共同文件: (1) 彰化縣災害救助勘查報表。 (2) 申請人戶籍謄本。 (3) 房屋合法建物證明(房屋謄本影本、水電瓦斯繳費單據影本)。 (4) 住屋毀損簡圖及照片。 (5)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2. 其它 (1) 檢察機關相驗屍體證明書。 (2) 火災證明(火災案件)。 (3) 淹水救助,安遷救助之申請人之住屋為租賃者,檢附租賃契約。 l 住戶淹水需達50公分以上方能申請水災救助。 災害發生30日內。 04-8221191 分機244、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