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 應備文件 辦理期限 聯絡電話 低收入戶 1. 社會福利申請書(至本所社政課填寫)。 2. 全戶戶籍謄本(備註欄不可省略且謄本申請期限需三個月內)。 3. 申請人、代辦人印章。 4. 全戶郵局存摺影本。 5. 戶內人口之身障證明、高中職以上學生之學生證明、外籍配偶居留證正反面影本,在監證明及診斷書等其他相關文件。 l 備註: 1. 列冊低收入戶戶內1歲以下之新生兒及母親,可至縣府申請婦嬰營養補助費。 2. 列冊低收入戶內若有105年1月1日後出生者,可選擇是否參加「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推動方案」。 3. 每年10月需重新複查,審查隔年度之資格。 1. 隨到隨辦。 2. 查調資料及縣府審核時間約1至2個月,視個案情況而異。 3. 核定通過後由本所發函通知申請人。 04-8221191 分機244、245 中低收入戶 1. 社會福利申請書(至本所社政課填寫)。 2. 全戶戶籍謄本(備註欄不可省略且謄本申請期限需3個月內)。 3. 申請人、代辦人印章。 4. 戶內人口之身障證明、高中職以上學生之學生證明、外籍配偶居留證正反面影本,在監證明及診斷書等其他相關文件。 l 備註: 1. 列冊中低收入戶戶內1歲以下之新生兒及母親,可至縣府申請婦嬰營養補助費。 2. 列冊中低收入戶內若有105.01.01後出生者,可選擇是否參加「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推動方案」。 3. 每年10月需重新複查,審查隔年度之資格。 1. 隨到隨辦。 2. 查調資料及縣府審核時間約1至2個月,視個案情況而異。 3. 核定通過後由本所發函通知申請人。 04-8221191 分機244、245 中低收入戶傷病醫療及看護費用補助 設籍彰化縣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員因傷病產生的醫療費用及看護費用補助(中低收入戶須符合相關規定,且醫療或看費費用分開計算需1個月自付額達3萬元以上或3個月內自付額累計超過5萬元以上者)且需傷病發生3個月內提出申請。 l 檢附文件: 1. 社會福利申請書及相關表格(至本所社政課拿取填寫)。 2. 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備註欄不可省略且謄本申請期限需3個月內)。 3. 申請人、代辦人印章。 4. 診斷證明書(申請看護補助者,需註明需專人照護)。 5.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6. 郵局存摺影本。 1. 隨到隨辦。 2. 查調資料及縣府審核時間約1至2個月,視個案情況而異。 04-8221191 分機244、245 改善低收入戶住宅設施設備補助 低收入戶且住宅破舊不堪,有修繕需求者。 l 應備文件: 申請人於當年度八月前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表件逕向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申請: 1. 施工前彩色照片(正、側、後面或破損位置照片)。 2. 估價單。 3. 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4.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地籍謄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設籍證明或最近一個月水或電費收據。 5. 非自有房屋者附使用權同意書(須同意使用至少六年以上,並由村里長出具證明書)、或租賃契約影本(租期期限已達六年)。 當年度8月前檢具左列應備文件辦理。 04-8221191 分機244、245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老人裝置假牙補助 當年度申請期間依彰化縣 政府公告辦理,請先洽本 所確認。 l 補助對象及資格限制: 1. 設籍本縣年滿65歲以上,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假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2)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3) 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4) 經彰化縣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5) 經彰化縣政府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2. 服務對象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活動式假牙須於滿3年以上,固定式假牙須於滿5年以上,經評估有重新裝置必要,始得提出申請。但假牙維修費用不在此限。 l 應備文件: 1.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其他相關資格文件。 3. 申請人印章。 1. 隨到隨辦。 2. 申請人檢具申請表至口腔篩檢服務提供單位,由其擬訂診治計畫書及口腔篩檢表並將申請人相關文件(申請表、診治計畫書、口腔篩檢表)送審核篩檢服務提供單位審核。 3. 俟收到縣府核定文後再至原醫療院所裝置假牙。 04-8221191分機 248、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