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 應備文件 辦理期限 聯絡電話 老人暨身心障礙者乘車卡 1. 身分證(無身分證者可附戶口名簿)。 2. 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須有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欄內註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者」。 3. 二吋照片2張(請提供2年內近照)。 4. 申請人本人印章。 5. 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正反面影本(申請乘車卡才須檢附)。 隨到隨辦。 04-8221191 分機 248、249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1. 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 2. 本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3. 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 4. 全戶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及其配偶、所有兒女及媳婦及孫子女 )。 5. 其他相關文件(如婚姻、在學、在監、兵役或身障證明、優惠存款等)。 1. 隨到隨辦。 2. 本所收件後送縣府複審核定,核定通過後由本所發函通知申請人。 04-8221191 分機 248、249 65歲以上老人裝置假牙補助(一般戶) 當年度申請期間依彰化縣政府公告辦理,請先洽本所確認。 l 申請資格: 1. 年齡:年滿65歲以上 老人。 2. 戶籍:設籍本縣滿三年以上,且實施期間仍設籍本縣者。 3. 符合上述資格者,經牙科醫師評估需裝置全口活動假牙者。 4. 裝置態樣包含全口活動假牙(上顎及下顎健康牙齒各存3顆(含)以內)或單上顎全口活動假牙(健康牙齒存3顆(含)以內)或單下顎全口活動假牙(健康牙齒存3顆(含)以內)。 l 同一部位補助,每人終身以一次為限。 l 應備文件: 1. 申請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2. 申請人印章。 1. 隨到隨辦。 2. 申請人檢具申請表至口腔篩檢服務提供單位,由其擬訂診治計畫書及口腔篩檢表並將申請人相關文件(申請表、診治計畫書、口腔篩檢表)送審核篩檢服務提供單位審核。 3. 俟收到縣府核定文後再至原醫療院所裝置假牙。 04-8221191 分機 248、249 中低收入老人住宅設施設備補助 l 補助對象: 1. 設籍本縣且實際居住本縣。 2. 年滿65歲列冊低收入戶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l 補助項目: 1. 屋頂防水、室內給水、排水設施設備。 2. 廚房、衛浴設施設備(如安全扶手、防滑地板等無障礙設施)。 3. 住宅安全輔助器具。 l 補助原則及標準:以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之處所為單位,且於3年內未接受相關補助者,每戶每次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5萬元為限,5年內最高補助額度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按改善內容核實核定,且同一戶相同項目不得重複申請。 l 應備文件: 1. 自有住宅者: (1) 最近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乙份。 (2) 低收入戶證明書或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3) 施工前照片。 (4) 廠商估價單。 (5) 切結書。 (6) 房屋所有權狀影本,但因早期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得以下列資料,擇一提出申請: a. 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 b. 完納稅捐證明。 c. 接水或接電證明(由自來水公司或台灣電力公司開立收據)。 但其所有權非申請本人者,得以同戶籍且負撫養義務之直系血親 提出申請。 2. 租賃住宅者:除前項文件外,租賃住宅者應再檢附: (1) 租賃契約書影本(自申請年度核算起需簽約6年以上)。 (2) 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l 注意事項: 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助或應繳回補助經費: 1. 申請人於醫療、安養護機構接受長期免費收容補助。 2. 申請人已提出申請而於尚未獲得核准期間死亡或戶籍遷出本縣或進住老人福利機構者。 3. 申請修繕項目之建築物主體為違章建築。 4. 已接受政府長期照顧10年計畫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補助者,就該接受補助項目之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申請。 5. 申請人以虛假不實之證明申請本補助,如涉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1. 『採事前申請制』(需先申請等收到核定函再施工)。 2. 隨到隨辦。 3. 本所收件後送縣府複審核定,核定通過後由本所發函通知申請人。 04-8221191 分機 248、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