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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_30_農舍解除套繪管制的要件

更新日期: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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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須知


一、[提供使用面積]僅限於各土地[當初提供使用範圍]之面積,不得任意將[現為同一筆土地但非屬當初提供使用範圍]之面積納入計算檢討。詳[研討_29]。[提供使用面積]=[同意使用面積]。


二、[因徵收而喪失之提供使用面積]不能納入面積計算檢討、亦沒有[虛擬面積補償]。詳[研討_18]


三、89年1月26日以前已提出[建造執照]申請者,可改採撰寫者更推薦的「更換配地」方式為之。詳[研討_26]


四、[相同產權配地]指「與坐落地所有權人為同一(組)人的配地」,[不同產權配地]則不是。




事前準備


一、請由[土地]查詢套繪找出[有關使用執照],再由[使用執照竣工圖]知曉[相關土地],反覆為之,真正釐清套繪管制情形。詳[研討_29]


二、請將有關使用執照之[竣工圖]全部申請出來,以便利判斷[當初提供使用範圍]並把[提供使用面積的數值]搞清楚。詳[研討_29]


三、請確認相關使用執照為[農舍使用執照],而非[農業設施使用執照]。(農業設施須採一般變使變更建築基地法定空地)



類型要件:


第一類【面積足夠】而能解除套繪有下列類型:


(一)單就[坐落地]提供使用面積已足夠,[坐落地以外土地]能解除套繪。

(一之一)等到不存在任何[坐落地以外土地]後,於提供使用範圍內實施[預擬分割],[預擬分割後仍屬坐落地者]提供使用面積已足夠,[預擬分割後非屬坐落地者]能解除套繪。


(二)[坐落地]與[相同產權之配地]提供使用面積加總已足夠,[不同產權之配地]優先解除套繪但不應造成[其他不同產權之配地]的不公平。

(二之一)等到不存在任何[不同產權之配地]後,[相同產權之配地]於面積足夠之前提下亦可解除套繪。


(三)[坐落地]與[相同產權之配地]與[雖為不同產權但{願出具土同繼續提供使用}之配地]提供使用面積加總已足夠,[不同產權且不願意繼續提供使用之配地]優先解除套繪管制但不應造成[其他不同產權且不願意繼續提供使用之配地]的不公平。

(三之一)等到不存在任何[不同產權且不願意繼續提供使用之配地]後,[相同產權之配地]於面積足夠之前提下亦可解除套繪。


※面積足夠係指「倘機關同意所請,剩餘提供使用面積加總仍達0.25公頃」。

※倘多張使用執照合照申請,其提供使用面積不能區分,應適當加入[重新確認提供使用範圍]程序。

※倘N張使用執照合照申請,其提供使用面積不能區分,亦可將[面積足夠]面積乘以N倍作新標準。

※[坐落地]與[配地]之所有權人均得單獨提出申請,有關土地之產權倘申請人出具有困難可由機關協助調閱釐清。

※於[部分套繪土地-提供使用範圍外]提出分割,因界線模糊遭拒絕者,於[重新確認提供使用範圍]程序後可以分割。



第二類【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而能解除套繪有下列類型:


(一)[配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配地]本身能解除套繪管制,[其他配地]與[坐落地]自保持現況。


(二)[坐落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坐落地]本身能解除套繪管制,惟[配地]不能連帶解除套繪管制(因農舍使照與農舍均仍存在,只有[原坐落地]變成無關)。


※第二款的[原坐落地]往後雖無套繪管制,但申請建築時仍需將地上建物交代釐清(自行拆除或變使),才能將[原坐落地][素地化]用於申請下一張執照,所以依舊受限。

※注意,土地於准建當時本就不是田旱地目者(本來就是建地目者),不符合[變更為…]之要件,不能適用本類型解除套繪管制。



第三類【拆除】而能解除套繪有下列類型:


(一)農舍完全拆除、或農舍未完全拆除乾淨但已無可供使用之空間者,[所有相關土地]均可解除套繪,機關應注意追究擅自拆除之責任。


※倘拆除仍留有可使用之空間時,[所有相關土地]均不可解除套繪,其雖仍能申請變使縮小[提供使用面積或地號]但幾乎不可能通過。

※倘多張使用執照合照申請,其提供使用面積不能區分,應適當加入[重新確認提供使用範圍]程序。

※應注意農舍是否僅是「蓋的不準、放樣到別處去」但實際上仍存在。



【更換配地 與 農舍用途改為非農舍】均非「套繪管制之解除」而係「套繪管制之脫離」,故不為本文討論重點,仍簡述如下以供比較:


(一)農舍用途改為非農舍,須[重新確認提供使用範圍],[其餘非提供使用範圍]脫離套繪管制。

(二)更換配地為[一部分重新確認提供使用範圍],[換下之配地]脫離套繪管制。詳[研討_26]



額外共通性要件:


一、案件倘若核准,不應有[不同產權之配地]權利損失或不公平之情形。


二、案件倘若核准,應能促使本案更接近「全部產權合一」的狀態。


三、倘多張使用執照合照申請,其提供使用面積不能區分,應適當加入[重新確認提供使用範圍]程序。


四、倘多張使用執照不幸出現「重複使用」情況,應適當加入[重新確認提供使用範圍]程序。


五、倘涉耕地分割,受分割後每塊耕地0.25公頃限制。(並非所有農業用地均為耕地,如都市計畫農業區非耕地可任意分割)


六、倘涉局部剃除或加入、調整範圍邊界、有必要確認同意使用範圍者,應考量繪圖、分管協議、重簽土同。為[重新確認提供使用範圍]程序。


七、倘涉建築行為、用途、防火消防,應以一般變使看待。


八、倘農舍持有人名列申請人,該農舍建物倘有違建併案查報違建。


九、倘標的上有違建,併案查報違建。



相應文書準備(包括但不限於):

一、申請書、身分資格證明文件、申請人自有土地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代理文件、意圖說明。


二、檢附所有相關土地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申請人若無法自行提出,由機關協助調閱土地謄本。


三、檢附有關農舍使用執照、竣工圖,均可於原發照單位申請補發。申請人若無法自行提出,由機關自行調閱檢視。


四、表格或心智圖呈現以下內容:

(一)過去提供使用土地為何?(地段號、面積)

(二)現在對應的土地為何?(地段號、面積、姓名)

(三)標明意圖解除的土地,打個勾勾或加個註解。

(四)【面積足夠】類型者only:倘若核准後,未來套繪的土地組合為何?(地段號、面積、姓名)並進行[建蔽率]檢討(<10%)、[提供使用面積]檢討(>0.25公頃)。必要時,繪圖輔助計算。


五、(非必要) 必要時,檢附[雖為不同產權但{願出具土同繼續提供使用}之配地]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作配合耕地使用]。


六、(非必要) 必要時,解除後剩餘土地全部重新簽署[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文字包含:同意給[農舍]所有權人的[這張農舍使用執照]使用,無期限。


相關法令

農舍辦法#12(法源)
103.7.1台內營字第1030806572號令(申請資格的放寬)
102.10.07.營署建管字第1020060633號(89年以前農舍面積足夠解除套繪法源)
103.5.29營署建管字第1032909084號(解除套繪免建築師)
105.1.4.營署建管字第1040818875號(坐落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一定要搭配用途變更)
109.5.25.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09260號([變更為]為要件)
95.02.08.營署中城字第0953500623號(坐落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配地仍受套繪管制)
99.08.26.內授營建管字第0990807380號、111.10.26.營署建管字第1111210939號(拆除可以解除套繪)
69.4.28台內地字第21069號(田旱地目為早年之耕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號判決(撰寫者認為統整了所有議題,非常有參考價值)
原『臺灣省申請自用農舍補充注意事項』86年版。(出處:臺灣省議會史料總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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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課 詹盈傑技士 04-8761122轉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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