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係針對農舍申請解除套繪管制時,遭徵收土地可否繼續視為使用執照的一部分、並用於計算解除套繪管制面積的討論。結論:一、遭徵收土地面積不得計入面積檢討。二、農舍土地遭徵收的補償:金錢、其他土地或農民資格的繼續認定、減免稅賦。不含虛擬面積納入檢討。提醒:受農舍套繪管制土地,一律建議採取更負責任的「更換配地(免受0.25公頃限制,可將目標土地換下(非解除))」甚或「全部拆除(全部解除套繪管制)」。不一定要在[解除套繪管制]死胡同裡繞來繞去。徵收為合法的侵害(特別犧牲)有其補償,如何補償?筆者認為有五種可能的補償手段可以討論,第一、二、三、四類為「法定補償」本無爭議。第一、二、三類均屬「量化的補償」有其一定計算標準,可視為「已適當地補償完畢」。一、以金額補償:土地徵收條例明定的「補償費、遷移費」等。二、以其他土地補償:農舍辦法第4條之1提及之「發給抵價地者」(全文大意為:發給抵價地者不可以特定資格補償)。三、以減免稅補償:如土地稅法第39條「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20條等。四、以特定資格補償:農舍辦法第4條之1規定:遭徵收而失去「89年以前已取得農業用地」農民資格者,視同仍具備該資格。(此資格使特定農民興建農舍免受0.25公頃限制)五、以虛擬面積補償:(一)、無法律授權。(二)、僅是主觀感受不佳,邏輯上並不合理。倘A持有時遭徵收,A的農舍因此面積不足導致無法申請解除套繪管制或其他建築行為,此時我們可能會認為A很可憐應給予回計其被徵收土地面積,但倘若移轉給了B,此時同情度會下降許多,這就是主觀感受的邏輯缺陷。考量「持有或移轉」給予虛擬面積回計顯有偏見。此外,如果A持續持有,但未來A將原農舍拆除再重行新建,此時大多數人應該不會認同「新農舍的面積計算也要給予虛擬面積回計」吧!(因為已經拿了適當補償了),既然新農舍不應如此,原農舍亦不應如此。考量「建物存續」給予虛擬面積回計顯不合理。(三)、104.07.30.營署綜字第1042911718號函大意:已核准之農民興建農舍資格不因徵收而廢止、只能以徵收後剩餘農業用地面積進行計算。(四)、111.2.23.院臺訴字第1110165455號訴願決定書部分大意:被徵收土地不能納入面積計算(否則違反一棟農舍(大哥)至少保障0.25公頃農業生產(小弟)原則),但未定性有無套繪管制。筆者認為遭徵收之土地只能解釋為無套繪管制,否則徵收所欲為之重大(建築)建設無法進行有害公眾利益。至此,可確認農舍土地之徵收,不能以虛擬面積(納入計算)進行補償。倘若本篇文章有啟發您,建議不定時回來看看本篇見解有無更新,撰寫人認為此為公眾發言的補救措施。建設課 詹盈傑技士 04-8761122轉276 >>點此返回QA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