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為內政部99.9.21.內授營建管字第0990807865號函,提供89年以前申請建造執照之農舍使用執照更換配合耕地,用於處理「未限制坐落地與配地併同移轉」之錯誤政策而定之「校正措施之一環」,其目的便係為「解決民怨」並「促使擁有農舍者(大哥)保障至少0.25公頃的農業生產(小弟)」。有關文章:[研討_04]、[研討_19]、歷史法令_01_臺灣省申請自用農舍補充注意事項(86年版)前提須知 一、[提供使用面積]僅限於各土地[當初提供使用範圍]之面積,不得任意將[同一筆土地但非屬當初提供使用範圍]之面積納入計算檢討。詳[研討_29]。[提供使用面積]=[同意使用面積]。 二、[相同產權配地]指「與坐落地所有權人為同一(組)人的配地」,[不同產權配地]則不是。事前準備:一、請由[土地]查詢套繪找出[有關使用執照],再由[使用執照竣工圖]知曉[相關土地],反覆為之,真正釐清套繪管制情形。詳[研討_29]二、請將有關使用執照之[竣工圖]全部申請出來,以便利判斷[當初提供使用範圍]並把[提供使用面積的數值]搞清楚。詳[研討_29]三、請確認相關使用執照為[農舍使用執照],而非[農業設施使用執照]。 四、請確認農舍建物仍然存在(已拆除者有更簡便的解除方式)。 土地要件:一、意圖換下之[配地],僅限[不同產權之配地]。※依農業單位目前之見解,不允許就[相同產權之配地]做任意更換(破壞穩定)。※依現行法規,不允許先把土地移轉給信任之人使之成為不同產權配地來嘗試繞過限制(違反鼓勵產權合一、違反併同移轉)。撰寫者不鼓勵於土地謄本漏未施加農舍註記下的違法移轉。 二、換上之[配地],應不受任何單位使用執照套繪管制。三、換上之[配地],應位於[坐落地]半徑十公里範圍內、或位於同一鄉鎮市區內,不區分都內或都外。四、換上之[配地],最後一次[地目編定時]應為[田地目]或[旱地目],且符合現在的[農業用地]定義。五、換上之[配地],應為[相同產權之配地]。六、換上之[配地],應為[一人全部持有]。※為此可能要先進行[農舍建物]及[坐落地]之產權移轉,因為促進了產權合一,所以符合併同移轉給單一人之規定。七、換上之[配地],應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作配合耕地使用]。八、換上與換下操作完畢後,按[當時建築面積]檢討[當時建蔽率(5%或10%,以75.3.12分界)]可以通過。八之一、換上與換下操作完畢後。免檢討總計是否達0.25公頃。原則要件:一、案件倘若核准,不應有[不同產權配地]權利損失或不公平之情形。二、案件倘若核准,應能促使本案更接近「全部產權合一」的狀態。三、倘多張使用執照合照申請,其提供使用面積不能區分,應適當加入[重新確認提供使用範圍]程序。四、倘多張使用執照不幸出現「重複使用」情況,應適當加入[重新確認提供使用範圍]程序。五、倘涉局部剃除或加入、調整範圍邊界、有必要確認同意使用範圍者,應考量繪圖、分管協議、重簽土同。六、更換配地無涉建築行為,不處理違建。補充:產權合一:[坐落地所有權]、[配地所有權]、[農舍建物所有權]三者的持有狀態:一、原若為「二產權合一」提升「三產權合一」,以此類推。二、原若為「有關本案人數N人」降低為「N-1人」,以此類推,最佳情況「全部有關產權,全屬同一人單獨持有」。三、坐落地最好為[一人全部持有],再差為[特定組合之人持有],以此類推。四、坐落地與農舍建物最好是[同一人持有],再差為[同一特定組合之人持有],以此類推。當時建蔽率:一、75.3.12以前請領農舍建造執照者為5%,檢討後不可超過。二、75.3.12以後請領農舍建造執照者為10%,檢討後不可超過。相應文書準備(包括但不限於):一、申請書、身分資格證明文件、代理文件、意圖說明。一之一、倘經裁量應由[農舍所有人]才有資格發起申請,檢附[建物權利證明文件]。一之二、倘經裁量任何相關人均得發起申請,仍建議取得[農舍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文件]以示尊重。二、表格或心智圖呈現以下內容:(一)過去提供使用土地為何?(地段號、面積)(二)現在對應的土地為何?(地段號、面積、姓名)(三)標明意圖換下的配地,打個勾勾或加個註解。(四)加列[意圖換上的配地]。(地段號、面積、姓名)(五)總結,倘若核准後,未來套繪的土地組合為何?(地段號、面積、姓名)並進行[建蔽率]檢討(<5%或10%,以75.3.12分界),必要時,繪圖輔助計算。三、原農舍使用執照、竣工圖,均可於原發照單位申請補發。四、檢附[換上之配地]半徑十公里範圍內所有公所及縣(市)府的[無套繪證明],請寄信去各單位申請並收集回信。五、檢附googlemap距離測量圖。六、檢附能代表[換上之配地]過去歷史資訊的[新簿]與[舊簿]等人工手寫的土地謄本(至少要標示部),去地政事務所申請。七、檢附換上之配地、換下之配地、其他配地、坐落地現在的[土地謄本(地號全部)],去地政事務所申請。申請人若無法自行提出,由機關協助調閱土地謄本。八、檢附[換上之配地]所有權人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作配合耕地使用]。九、(非必要) 必要時,換上的[配地]、剩下的[配地]、農舍[坐落地]全部重新簽署[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文字包含:同意給[農舍]所有權人的[這張農舍使用執照]使用,無期限。相關法規:99.9.21.內授營建管字第0990807865號(法源)99.12.27.營署建管字第0990079931號(換上之配地無取得時間之限制)104.8.3.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426214號(換上之配地與坐落地應為同一所有權人)103.3.6.營署建管字第1030011157號(換上之配地有用地的限制)69.4.28台內地字第21069號(耕地=田、旱)109.5.21.農企字第1090216292號(管用合一、產權合一的政策目標)原『臺灣省申請自用農舍補充注意事項』86年版。(出處:臺灣省議會史料總庫)建設課 詹盈傑技士 04-8761122轉276>點此返回QA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