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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令_01_臺灣省申請自用農舍補充注意事項(86年版)

更新日期: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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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年版【臺灣省申請自用農舍補充注意事項】(出處:臺灣省議會史料總庫)


一、農民申請農舍以一戶一農舍為原則。


二、農民申請核發「確無現有農舍」之證明,應依規定檢具其住所距離十公里範圍內都市計畫農業區及非都市計畫土地之所有耕地之土地及房屋清冊,及有無現有農舍之資料並附具切結書(敘明如有虛偽申報願自行無償拆除)向其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申請之。


三、都市計畫農業區及非都市土地之耕地得合併申請建築農舍,並以十公里範圍內為限,但同一行政轄區內(省轄市、縣轄市、鄉鎮公所)之耕地超過十公里範圍得合併提出申請,提供合併之耕地,應於法定空地套繪圖上詳為註記。


四、申請建築農舍,以其農舍座落都市計畫,農業區或非都市土地地區,分別適用「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及「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之規定。




注意,當時[配合耕地]要件,並非「住所十公里內」而是「坐落地十公里內(或同一鄉鎮市區)」,閱讀第二點規定的時候可能產生此混淆。而現在執行[無自用農舍證明審查]也不僅只審查其住所10公里內的土地,而是全國範圍,這是因為當時的科技技術做不到全國連線,審查有實務上的困難,請勿以此主張免審查10公里外土地。


建設課 詹盈傑技士 04-8761122轉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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