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2.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3. 經法院核定之民、刑事調解,以金錢給付或其他替代物品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4. 民、刑事件已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者,如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視為撤回起訴、告訴或自訴。 5. 凡民眾發生糾紛,經由調解途徑解決者,不收受任何費用,不僅可省錢、省事、省時、又可止訟息爭,保護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