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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會職權

更新日期: 2019/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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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235人
公告日期:
2009-08-14 
 
目前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職權如下: 
1. 一、議決鄉(鎮、市)規約。 
2. 二、議決鄉(鎮、市)預算。 
3. 三、議決鄉(鎮、市)臨時稅課。 
4. 四、議決鄉(鎮、市)財產之處分。 
5. 五、議決鄉(鎮、市)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6. 六、議決鄉(鎮、市)公所提案事項。 
7. 七、審議鄉(鎮、市)決算報告。 
8. 八、議決鄉(鎮、市)民代表提案事項。 
9. 九、接受人民請願。 
10.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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