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建築法「建築基地應連接建築線」惟例外情況如下:一、農舍及農業設施[未臨路時]得免連接建築線建築,應取得[未連接建築線證明]。坊間誤傳「農舍免建築線、農業設施免建築線」但此誤解早由營建署釐清,[77.08.18.台內營字第622851號]、[99.07.30.營署建管字第0992914816號]、[105.09.09.營署綜字第1050055153號]甚明。早期「路不夠」開小門合理,但89年以後[農民興建農舍資格證明書]亦要求[臨路臨側],所以農舍僅剩[臨路(農業上的路)但不連接建築線者]仍可免連接建築線建築。二、特定縣市建管規則:符合特定分區、規模及其他要件時得免連接建築線建築,應取得[未連接建築線證明]。以彰化縣為例,位於[農業區、農牧用地、甲種建築用地]且[未臨路基地],於[92年時原為同一土地之數筆衍生土地]按比例[共享]最高660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上限,在所分得的上限以內申請建照均得免連接建築線。以臺南市為例,進一步增訂警語:「基地之進出通路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起造人自行解決,並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負其責任。」為佳例。三、其他(部分見解認為增建增棟時不用再指示,在此不作討論)。未連接建築線證明如何取得一、明顯未連接者應備文件:免測量圖(建照階段仍須檢附)、免指示圖,僅須申請書、地籍圖、現況照片等提出申請。二、非明顯未連接者(遠離路者)應備文件:應具備一般正常建築線申請所需文書,但免準備額外之指示圖與測量圖,因為不會發給指示成果。※都市計畫圖高精度、詳細、非年代久遠者,必要時可以取代測量圖。未連接建築線證明如何審查一、確認基地周邊是否確實/不存在/未靠近/未連接/任何經公告之道路、現有巷道。現有巷道之認明詳[研討_17]。二、確認土地於該地[建管自治條例]發布時之土地原況,並按申請基地總量占當時該土地面積比例、妥善計算。公文建議明確提及[倘以該同一範圍申請建築,得免連接建築線樓地板面積]。土地演變釐清詳[研討_29]。三、其他要件檢視。如何共享660一、直接依面積比例【分子/分母】分配。二、面臨道路之土地可不計入分母,但應取得[協議],因為該塊土地仍可分割為多份,對於分在後側的人而言並不公平。三、地界酷似[私設通路、基地內通路]之土地,可不計入分母,亦應取得[協議]。四、領有法院[共有物判決分割供參與土地做道路使用]之道路土地,可不計入分母,應附[終審或確定判決書]。五、不應主張臨道路側之土地的[退讓地]應扣除於分子,因其僅影響[建蔽]而不影響[容積]。※其實,[當下土地所有權人]係無權替[未來土地所有權人]做出協議,所以真正長效的方法仍是將此一分配權利視為[地役權],並登記於[需役地及供役地]之[土地謄本]達成公示效力,但這樣土地容易賣不出去。未連接建築線證明如何用於建照階段一、有效期限同指示成果(8個月),請於有效期內將建照掛號,並檢附於建照卷宗適當位置。二、請勿將未連接證明填寫於[A1-1書表(建造執照申請書)]內[基地概要-建築線指定]格內。三、[測量圖]是建築法所稱[地盤圖]必要文件,雖然建築線時免附,仍請於建照內檢附。建議夾在未連接證明後方。四、申請建照時,應將[其他關聯土地上已使用之樓地板面積數值]列於[建築圖-法規檢討]中供機關綜合考量。五、使照與建照之[附表-備註]建議將情況簡要交代。建設課 詹盈傑技士 04-8761122轉276>點此返回QA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