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寫者認為內政部100.4.15台內營字第10008022591號令最適合定義【雨遮】,其規範了「雨遮的構造(應該長什麼樣子)」並使之適用技術規則「雨遮什麼範圍不用計算面積」的優惠。[令]做出了下列定義:一、將雨遮定義為「外牆窗戶的雨遮」使之有別於[出入口雨遮]、[屋簷(出簷)]、[透空遮陽板]、[裝飾物]。衍伸雨遮「要依附存在而不能獨立存在」。二、雨遮應生長在「其依附的外牆窗戶的上方與左右一定範圍內(能達到為窗戶遮雨的效果)」且「不能跟樓板一樣高(防違建)」。[雨遮、出入口雨遮、屋簷、遮陽板、花臺、裝飾物]以上都是[技術規則]中可以「一定範圍免計面積」的構造標示,所以經常放在一起討論。一旦上述構造附帶了[落柱]、[樓地板之延伸]等性質時,其「一定範圍免計面積」的優惠將會弱化,或者說「應更嚴格以對」。實務操作時可能會有下列疑問,並假設閱讀者均一定程度上了解相關名詞:注意僅供參考,各地解釋可能不同,倘各地已自訂「設置、設計原則或決議」應尊重其規定。一、某雨遮倘若不在[令]所准允的範圍,超過部分面積如何計算?如何標示此空間?[非准允範圍]不能標示為雨遮,並依其[正確的標示名稱]決定如何計算面積。倘該雨遮[設置於非准允範圍]而不視為[雨遮]時,可將其視為[未完成的陽臺或露臺]命其補充[欄杆扶手];否則也可以視為[防火區劃層間突出部]然後命其「沿該面外牆整面大面積設置」並標示之。如果設計了一個[突出牆面的類似雨遮的構造]目的是「放冷氣室外機」,建議視為[花臺]或[永久性施工安全維護設施]或[裝飾物]不要求其計入面積。二、某雨遮雖然全部位於[令]所准允的範圍,但深度(伸出長度)超過1m、或造型奇特巨大,超過部分面積如何計算?依技術規則分辨[免計面積範圍]與[應計面積範圍],全範圍均可已標示為[雨遮]。三、是否應同理[透空遮陽板]、[出入口雨遮]也要生長在「其依附的窗戶附近(能達到為窗戶遮陽、遮雨的效果)」?尚無類似統一規定,請依各地自訂「設置設計原則、決議」進行設計,並依技術規則決定免計範圍。四、[出入口雨遮]可以有幾個?是否僅限地面層主要出入口?落地窗外若有擋雨措施算不算?尚沒有統一規定[出入口]僅限一處,但許多地方僅准設置一處。沒有規定[出入口]僅能設置於[避難層或地面層],所以各種出入口(含一樓落地窗)均可以設置出入口雨遮。二層以上的落地窗或門、屋突層的門外經常是[有頂蓋的躲雨空間],其下方為[平台]已構成[露臺],再加上[上方頂蓋]便整體構成[陽臺]。所以屋突層出入口外的[躲雨空間]通常要求標示為[陽臺]。[雨遮]與[陽臺]打架時,優先採用[需作面積計算]的[陽臺]。[雨遮]與[露臺]不會打架。五、大樓頂部常見的[線面體造型裝飾物]、歐式風格窗戶的[造型窗框或平台]、早期[ㄇ字雨遮的水平部分]哪些部分是裝飾物?高機率可以認為是裝飾物,惟一但牽扯上[像是樓板的延伸物]或有[落柱]可能就必須改以[陽臺]看待,一但牽扯上[擴大室內實際可用面積]亦同。六、木造的[屋簷(出簷)]、工廠的[屋簷]、合院或日式建築的[屋簷下兼作迴廊]如何計算面積?[屋簷]有別於[雨遮]。[屋簷]指的是「屋頂伸出去外牆的部分,通常沒有落柱」,在木造建築經常是有著[斜屋頂、緣木桁木、屋瓦]的樣子,在鋼鐵造建築經常有著[伸出外牆再包裹鐵皮修飾]的樣子。[屋簷]依技術規則分辨[免計面積範圍]與應計面積範圍。遇爭議可「自願」將爭議部分全部納入面積計算。[屋簷]下方若設計[平台+無落柱]整體構成[陽臺]或者說迴廊,優先採用[陽臺]檢討。但為了避免麻煩,有的建築師會直接當作[室內]計入[樓地板面積];也有人傾向[請照圖]不繪製,以後再自己違建[平台]出來。[屋簷]下方若設計[平台+落柱]落柱範圍內屬於[替代柱連線範圍內]必須計入樓地板面積。陽臺補充:(跳轉本所有關陽臺文章)任何[去除牆壁後能內外相通的室外空間]上方有[頂蓋]、下方有[平台]則整體構成[陽臺]。 任何[去除牆壁後能內外相通的室外空間]上方無[頂蓋]、下方有[平台]則整體構成[露臺]。 陽臺或露臺一律設置[欄杆扶手],但[欄杆扶手]不是陽臺或露臺的[要件]。 標示陽臺時又依據[平台離地多高]分為: 一、離地達120標示為[陽臺]。 二、離地未達120標示為[陽臺(法定空間)],但倘位於建築面積範圍以內則標示為[陽臺]。建設課 詹盈傑技士 04-8761122轉276>點此返回QA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