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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_24_談陽臺與陽臺法空(一併討論露臺)

更新日期: 202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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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認為內政部106.7.4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9063號函良好的統整了【陽臺、陽臺法空】,其規範了「直上方有類似陽臺、露臺的東西時」如何[正確的標示],原文有點複雜,特整理如下:


一、任何[去除牆壁後能內外相通的室外空間]上方有[頂蓋]、下方有[平台]則整體構成[陽臺]。


二、任何[去除牆壁後能內外相通的室外空間]上方無[頂蓋]、下方有[平台]則整體構成[露臺]。


三、陽臺或露臺一律設置[欄杆扶手],但[欄杆扶手]不是陽臺或露臺的[要件]。


四、標示陽臺時又依據[平台離地多高]分為:

(一)離地達120標示為[陽臺]。

(二)離地未達120標示為[陽臺(法定空間)],但倘位於建築面積範圍以內則標示為[陽臺]。




請注意,類似[陽臺或露臺]的空間,一但[落柱],依據[技術規則]有可能成為[有替代柱的空間],[外牆-替代柱中心連線範圍以內]均須計入[樓地板面積],其分隔處以[虛線]標示、虛線內不能標示[陽臺]。


不想放置[欄杆扶手]的類似空間,應選擇其他標記(例如:門廊)但可能要負擔其他要求(例如: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


建設課 詹盈傑技士 04-8761122轉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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