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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_14_談二種細部計畫、分區用地之有別、三類都市計畫、二級都市計畫書與二種合併、台財稅字第0910453792號、台財稅字第10200051730號與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

更新日期: 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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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前第二次討論本文係第一次討論)


本文係對於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的爭議作為主體,就都市計畫觀點詮釋說明。


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為該款內容,其目的為「減免稅賦」,而且是「有弱勢地位要件才能減免稅賦」。先講重點,本條文的「弱勢者」便是坐落於「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者。


--特別犧牲方有租稅優惠--


在進入函釋詳細解析前,先來看看都市計畫法的幾個細節:


二種細部計畫:一、主要計畫的細部計畫(廣域的)。二、個案變更的細部計畫(小區塊的。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的細部計畫便是這一分類)
*筆者認為,個案變更的細部計畫應該要給予另一個名稱才不易混淆~


分區:土地使用分區的簡寫,可以私人完全經營利用的劃分。寫成00區。
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的簡寫,只能等待徵收幾乎不能經營利用的劃分。寫成00用地。
*分區/用地在法律上有區別,請特別注意!


三類都市計畫:一、市鎮計畫。二、鄉街計畫。三、特定區計畫。 *市鎮、鄉街計畫首次擬定實施幾乎都在60年上下。


二級都市計畫書:一、主要計畫。二、細部計畫。 兩者的差異在於「應載明(分析、規劃)之內容」有粗骨細肉之不同。
*主要計畫可以很「粗略」甚至「連區塊劃分都粗略不精確」所以此種「粗略的主要計畫」必須等待「細緻的廣域細部計畫」完成,才能真正執行管制,所以為了等待細緻的細部計畫規劃完畢,都市計畫法第81條訂有主要計畫完成後2年禁建規定。
*至此,你應該會發現,細部計畫可以是廣域的,也可以是小區塊的,同一塊土地上可以同時適用大細部計畫、小細部計畫(別忘了還有一級主要計畫,具備多重性)。


二種計畫書之合併:一、依都市計畫法第16條之主細合併擬定(鄉街計畫、特定區計畫適用)。二、沒明講分別或合併擬訂但總之寫在同一本計畫書的「主細合併」(市鎮計畫適用)(此種主細合併的計畫書並不「粗略」區塊劃分與土管均已完成)。
*這邊的「細」都是「主要計畫的細部計畫(廣域的細部計畫)」而非個案變更的細部計畫。



            91.6.24.台財稅字第0910453792號函說明二:「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係源於行政院83/11/28台83財字第44533號函示『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新市鎮特定區、住宅區或其他使用分區,在細部計畫尚未完成前,如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仍應依原來之土地使用分區別(或用地別)管制而視為農業用地,其於移轉或繼承時,仍有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之適用』之規定。」


            「在細部計畫尚未完成前……仍應依原來之土地使用分區別(或用地別)管制」說明了此段在講「粗略的主要計畫剛發布,正在等待細緻的廣域細部計畫」的時候,要不要給予減免稅優惠。


            「……如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仍應依原來之土地使用分區別(或用地別)管制……」這邊的「分區別、用地別」指的是轉換為都市土地以前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編訂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通常是指較晚(69年後)才規劃的都市計畫地區。但倘若指涉69年以前擬定的都市計畫則應是指[土地法]的「地目、等則」制。


            結論:說明二的意思是「較晚(70年後)才規劃的都市計畫地區內,在粗略的主要計畫實施後且細緻的廣域細部計畫尚未實施前,原來是農業用地者,可以適用減免稅優惠」。更精確地講,這一段只是「修法背景故事」,而整個前開說明二的意思乃是83/11/28台83財字第44533號函的意思(應注意此函可能僅能解釋特定狀況)。


            91.6.24.台財稅字第0910453792號函說明三:「至如農業用地先經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而於該次變更後業可按非農業使用分區編定利用,嗣後雖再經都市計畫檢討仍維持非農業使用分區編定,惟規定需完成細部計畫,始能按其編定用途使用者,其於繼承或移轉時,縱因細部計畫未完成而無法按變更後用途使用,並無前揭行政院函之適用。」


            「……農業用地先經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指[農業用地]變更為[農業用地以外的編定],精確一點講是「由『田旱(畑)養池林牧等地目』提升為『除農業區保護區以外的都市土地』」;不精確一點講就是「從非都市土地提升為都市土地這件事」發生了(多在60年前後)。


            「……而於該次變更後業可按非農業使用分區編定利用……」指「由非都市土地提升為都市土地這件事」發生以後可以按「00分區」經營利用者。舉例為「提升為都市土地時編定為商業者、提升為都市土地時編定為住宅者……等」,而非「提升為都市土地時編定為道路用地者、提升為都市土地時編定為機關用地者……等」。


            所以整個說明三對於「轉換為都市土地時編定為00用地者」並不適用!因為實際上這些用地只能被動等待徵收而不能完全經營利用,是弱勢者。


            「……而於該次變更後業可按非農業使用分區編定利用,嗣後雖再經都市計畫檢討仍維持非農業使用分區編定,惟規定需完成細部計畫,始能按其編定用途使用者……」合併一起看又有不同意義,這邊的情境樣態是指「提升為都市土地時編定商業,後來變更編定為住宅並加上『附帶條件整體開發』限制者」,非指「提升為都市土地時編定為機關用地,後來變更編定為住宅並加上『附帶條件整體開發』限制者」。


            整個說明三希望排除的減免稅對象即是那些「本來就無限制可以自由經營利用者」。


            補充,「……嗣後雖再經都市計畫檢討仍維持非農業使用分區編定,惟規定需完成細部計畫,始能按其編定用途使用者……」便是指「天啊,我們(政府)在60年不小心定太多公共設施用地(00用地)了,根本沒錢徵收跟開發,對於被限制著等待徵收的普通民眾真是不公平阿,趕快來補救,展開『公共設施通盤檢討』吧!」(73年-設計對白),發生了這麼一段故事,而「公共設施通盤檢討」在73年以後催生了許多「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須完成細部計畫才能建築,又稱附0、註0)」。


            結論,說明三的意思是:「由非都市土地提升為都市土地時編定00,後來變更編定為XX並加上『附帶條件整體開發』限制者,因為原編定00時已經可以自由經營利用,所以不可給予減免稅優惠」。


            91.6.24.台財稅字第0910453792號函說明五:「如農業用地先經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嗣後雖主要計畫再經1次以上檢討修正,惟如因細部計畫自始未完成法定程序而無法按變更後用途使用,其於繼承或移轉時,如細部計畫仍未完成,亦無法按變更後用途使用者,仍有上揭行政院函之適用。」


            「如農業用地先經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精確地講同樣是指「由非都市土地提升為都市土地這件事」發生了。


            「如農業用地先經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嗣後雖主要計畫再經1次以上檢討修正,惟如因細部計畫自始未完成法定程序而無法按變更後用途使用……」指「由非都市土地提升為都市土地,後來變更編定為XX並加上『附帶條件整體開發』限制者」。


            結論:說明五的意思是「由非都市土地提升為都市土地(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後來變更編定為XX並加上『附帶條件整體開發』限制者,可給予減免稅優惠」


            總結說明三、五整體的意思是「由非都市土地提升為都市土地(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後來變更編定為XX並加上『附帶條件整體開發』限制者,可給予減免稅優惠。但,由非都市土地提升為都市土地時編定00,後來變更編定為XX區並加上『附帶條件整體開發』限制者,因為編定00時已經可以自由經營利用,所以不可給予減免稅優惠」。

            (------整理------)

            1.初編為00,後來變更編定為XX並加上『附帶條件整體開發』限制至今者,可給予減免稅優惠。

            2.初編為00,後來變更編定為XX並加『附帶條件整體開發』限制至今者,不可給予減免稅優惠。

            3.初編為00,中間曾經變更編定為CC(不論經歷多少次變更,只要有某一次為CC區),後來變更編定為XX並加上『附帶條件整體開發』限制至今者,不可給予減免稅優惠。



            102.4.26.台財稅字第10200051730號函:「二、99年12月8日修正公布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其立法理由係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之時點,如以72年8月3日後變更者為限,對72年8月3日前即變更為非農用土地之所有人顯具不公,故明訂「不論其何時變更」,亦即不以72年8月3日後變更者為限。至於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後,或有再經多次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情形,仍應以歷次變更後均符合該法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審查要件,始有其適用。」


            「……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至於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後,或有再經多次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情形,仍應以歷次變更後……」此處之「歷次變更」指「歷次由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非指「歷次由任何分區(用地)變更為任何其他分區(用地)」


            結論:勿擴張解釋「每一次由任何分區(用地)變更為任何其他分區(用地),都要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正確的解釋為「每一次由農業用地編訂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編訂(通常只有1次~)要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


            建設課 詹盈傑技士 04-8761122轉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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