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 [判斷表格_1-1版] 在底下,請參酌使用。建築物以建築法開始納管的那一天,便是「實施建築管理日(時點)」。隨著建築管理日益受重視,民國60年大修建築法,將所有建築物納入管理體系(在此之前只規範公有建築物,故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均視為已實施,沒有特定時間點)。新法規為避免衝擊,採分區分段、逐步宣告實施建築管理。實施建管起始日為以下時間點,一塊土地同時適用多個時點時以最早的時間點為準: 隨「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立法進程:62年時地目等則田1至12者首批納管、65年時地目等則田13至26者第二批納管(土地在62年12月24日時為田1~12者於同年月實施建管,土地在65年1月1日時為田13~26者於同年月實施建管)。現在的都市土地過去也可能是非都市土地,所以晚於65年實施的都市計畫也要檢查地目等則。 非都市土地且非田地目者(畑旱建原雜養…),遲至區域計畫使用地編定公告日起實施建築管理。編定公告日參註解1。地目等則參註解2。如何查詢地目點此[研討_29]。 都市土地,依據都市計畫公布實施日起全區納入建築管理。公布實施日詳註解3。 特定交流道地區65年6月21日為起始日。特定早期農地重劃區63年5月28日為起始日。特定鄉鎮 62年12月24日為起始日。以上指定地區詳66.03.22.府建四字第728239號函(於文章底部)。今若問起「是否為實施建築管理前建築物?有無套繪?」先找出土地的實施期日,因為一旦知道起始日,對於土地歷史流變的尋找便能設下一個斷點,樹狀關係圖的年份一早於建管起始日就可以停止,因為再往前找更多的歷史也很難再查出使用執照了!(例外如農舍、供公眾) 回顧本題,綜論實施建築管理,最常提到的就是91.03.19.內授營建管字第0900018726號函、66.03.22.府建四字第728239號函,這兩個函釋放在文章底部請自行參閱。有關初版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吉光片羽,可至地政報搜尋。註解: 非都市土地編訂公告日期一覽表 田地目土地為一至二十六等則; 旱地目土地為一至二十六等則(畑=旱) ;養地目土地為一至十九等則; 池地目土地為一至八等則; 鹽地目土地為一至十一等則; 鑛地目土地為一至十八等則; 林地目土地為一至十五等則; 牧地目土地為一等則; 建地目土地為一至九十二等則; 雜地目土地為一至九十二等則; 原地目土地為一至三十等則。 —引用自南投縣政府97年度研究報告-公告編定前合法建築物認定之探考 (點擊開啟原pdf) 彰化縣各鄉鎮市都市計畫公布日期資料一覽表(點擊開啟原pdf) 至都市計畫網搜尋會更加詳盡(本縣點此、本鎮點此)。新增 [判斷表格] 工具,請參酌使用。建設課 詹盈傑技士 04-8761122轉276 >>點此返回QA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