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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業務

更新日期: 201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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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會簡介
本鄉調解委員會係由具有法律知識、 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組成、為鄉民排解紛爭,化干戈為玉帛,歡迎多加利用。本會位於本鄉老人文康中心(安康街72號),電話04-8922117轉142、8920342,傳真04-8920342、8927320
一、調解範圍
1.民事事件︰ 債權糾紛、產權糾紛、車禍損害賠償等民事事件。
2.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車禍傷害、普通傷害、毀棄損壞等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二、該向哪裡聲請調解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依下列規定,向有管轄權之調解委員會聲請。
      1.民事由他造住所、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2.刑事由他造住所、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3.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三、以下之事件不能要求調解
1. 離婚、婚姻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監護權、收養、繼承權拋棄。
2. 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暴利行為之事項,
3. 死亡宣告、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假扣押、假處分、公證等。
4. 家暴案件。
5. 未為建物登記之所有權移轉、爭執土地地界所在等。
6.  關於租佃爭議事件。
7.  國家賠償案件。 
8. 民事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四、聲請調解之優點
1.聲請調解極為便利。
2.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3.調解不收費用,並可減輕訟累。
五、聲請手續
由當事人或代理人(須檢附委任書)以書面併同相關證件提出聲請,擇期(約10天左右)進行調解。
六、調解流程
受理---通知(由本會以郵件通知當事人)--調解(每週三及週五下午二點)--結果--送法院核定--結案(通知當事人)
 七、調解之效力

一、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二、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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