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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變賣本所報廢路燈一批,請逕洽本所行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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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相關規定,本所採公開委託估價方式辦理,將「114年度奉准報廢舊有路燈議(比)價單」公告於本所網站,並邀請廠商進行估價。

二、本次奉准報廢財產每件賸餘價值皆未達新臺幣1萬元,依規定以議(比)價方式讓售給估價廠商。

三、公告日期:自114年7月3日起至114年7月10日止。

四、截止收件時間:具標購意願之回收廠商,請於 114年7月10日(星期四)下午4時前,逕洽本所行政室總務預約帶看報廢物品及填寫議(比)價單(須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地址:彰化縣埤頭鄉斗苑西路138號行政室)。

五、比價時間:114年7月11日上午9時,本案將依實際投標家數議比價,惟屆時若僅1家廠商投標,將改採議價方式辦理。本案以最高價者得標,價格相同時以抽籤決定,得標廠商將以電話通知辦理後續相關手續。

六、廠商資格:凡經政府登記立案之合法廠商、舊貨買賣商或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處理許可證、再利用許可證三項任一)之廢棄物回收商、資源回收業、回收物料批發業皆可,請有意願資格廠商上網下載領取議(比)價單,填妥後蓋公司及負責人章,註明聯絡電話於截止收件時間前送達。

七、本次標的物係廢品,以現況交付,買受廠商無物之瑕疵請求權,得標後應繳之全部價款,應於接獲通知日起三日內繳納價款,七日內清運完畢,清運人力、搬運機具、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不得異議。

八、現場查看時間:於公告日起至114年7月10日(星期四)下午4時前來電洽詢,其餘時間恕不配合辦理,本案變賣以現場實物為準,倘不看實物者,決標後不得異議。

九、本所對於本次廢品變賣標的物不負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若內含零件數量缺少,足使其價值、效用或品質有欠缺者,亦同,得標廠商均不得主張本所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十、得標廠商應依環保相關法規處理本批廢品。

十一、得標廠商於拆卸、搬運設備時應事先作好防範措施,並依照相關法令辦理,如有公(工)安意外發生時,由得標廠商負相關法律責任,本所或第三人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十二、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或漏未記載,以本所網頁公告(布)及「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規定」為準。

十三、洽詢電話:行政室總務姚小姐(電話:04-8922117分機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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