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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彰化縣埤頭鄉公所電子看板收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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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埤頭鄉公所電子看板收費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1237埤鄉行字第1120003098號令制定公布


第一條 彰化縣埤頭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管理本所設立之電子看板(以下簡稱電子看板)使用及收費,特依規費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政府機關、公益團體、公司行號或ㄧ般民眾(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均可申請刊播電子看板。


第三條 申請程序

.申請刊播需在播放日7日前至本所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行政業務/表單下載,下載「彰化縣埤頭鄉公所電子看板託播申請書」,並依託播注意事項填妥託播申請表,以書面方式並檢具擬播放內容書面資料或影片向本所提出申請為原則。

. 俟核准通知,申請單位至遲於播放前2天,依本所開立之繳款書至指定金融機構繳費或指定匯款帳號繳費,始予播放。 

第四條 電子看板之管理如下:

        一.看板位置:彰化縣埤頭鄉合興村斗苑西路138(本所辦公廳舍東邊發包中心前方)

.播放時間:每日七時三十分至二十時三十分。(本所得視狀況需要調整)。

.每則廣告限30秒時間內,1分鐘為2則,以此類推,得與本所受託之廣告循環播放,非付費性宣傳不在此限,依序播放下列申請之活動:

() 本所各類政令宣導及推廣活動。

() 各行政機關及社團申請播放之公益性廣告。

() 其他收費託播之宣傳廣告。

.收費標準:每則每星期收費新台幣柒佰元整,提前終止恕不退費。

()託播時間一星期為一檔期,收費以檔期為一個基數計算,不足一個星期以一星期收費為基準。

()連續播放四星期以上優惠九折,播放十二星期以上優惠八折。

() 凡申請播放公益性宣傳或政令宣導、警語等經核准後,得不予收費,如係營業性質之宣導廣告依收費標準收費。 下檔時間本所得視情況將公益性廣告暫予下檔。 

.託播期間,申請單位申請變更託播內容每次收取新台幣伍拾元工本費,且本所不提供圖片或影像修改之服務。

.託播期間,申請單位提供播放之影片內容需為版權所有或被授權者,若有任何版權糾紛,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且若託播內容經善意第三人之反應損害其權益時,必要時本所有權先行下檔或終止託播。

第五條 播放內容不得有違反法令或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涉及選舉文宣、政黨廣告 及其他人身攻擊、侮辱、污衊誹謗言論及圖像之情形,若有違反情形,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並賠償本所之損失。


第六條 託播期間因天然災害不可抗力或電子看板本身故障之原因致 不能播放者,得俟電子看板修復完成再行補播。電子看板因不堪使用時,經結算後無息退還剩餘費用。

第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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