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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申報作業期程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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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鄉112年1期「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轉作、休耕及農業環境基本給付受理申報相關事宜,請農友於期限內依公告內容規定逕至本所農業課申報辦理。 
一、112年第1期作轉作、休耕及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申報期:1月3日起至2月4日止。 
二、申報作業方式:任一公所受理申報,不限戶籍地(已完成申報者,當年度不得要求變更申報鄉鎮;未同時申報2次者,得依申報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補申報期(彰化縣為6月15日起至7月17日止。)並應攜帶以下文件: 
(一)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或最近三個月內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二)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三)申請人農會存款帳號(埤頭鄉農會)。 
(四)其他相關文件:租賃契約書、領款人同意書、耕作協議書、分管契約書、契作需契作合約書等。 
(五)如申辦農地倘有土地買賣移轉或繼承情況,請由雙方自行協調後並檢附同意領款人之切結書再行申辦 
三、辦理對象之認定基準: 
(一)轉(契)作、休耕:以83至92年為基期年,在基期年10年中任何1年當期作,種植水稻、與契作甘蔗有案者。83至85年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或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轉作休耕有案者。 
(二)農業環境基本給付(自行復耕登記):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並種植農糧作物。 
四、轉(契)作、休耕、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獎勵標準及品項種類:詳如附檔,地方特色作物:111年10月25日府農務字第1110395946號函辦理。 
五、符合兩個期作基期年資格田區,實施「稻作四選三」政策,於前3個期作之申報項目中,至少需有1次辦理轉(契)作、自行復耕水稻以外作物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當期作(第4個期作)始得申報繳交公糧、領取大專業農種稻補貼或投保加強型水稻收入保險;惟申報時已取得有機、友善耕作或產銷履歷水稻驗證之農地,則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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