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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A-52埤頭鄉第一公園化公墓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租案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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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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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110A-52;機關代碼:3.76.47.72公告。 
招標機關:彰化縣埤頭鄉公所。 
招標機關地址:彰化縣埤頭鄉合興村斗苑西路138號。 
中文標的名稱:埤頭鄉第一公園化公墓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租案。 
聯絡人:民政課 凃松村 ;行政室 姚雅毓。 
聯絡人電話:04-8922117#113、04-8922117#108。 
截標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10時00分。 
開標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10時30分。 
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請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以掛號郵遞(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 
(一)郵遞送達:彰化縣埤頭郵政第15號信箱。 
(二)專人送達:彰化縣埤頭鄉公所行政室。需於上班時間送交(08:00-12:00,13:00-17:00)。 
二、 保證金額度: 
(一)押標金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整。 
(二)履約保證金:新臺幣貳佰萬元整。(標租系統最大容量500kWp乘以新臺幣4,000元) 
三、 投標資格摘要: 
(一)須為依法登記有案之公司且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營業項目登記需有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或能源技術服務業(IG03010)或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D101060)至少包含一項。 
(二)外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四條之限制。 
(三)大陸地區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之限制。 
(四)單一投標廠商擁有正式躉售再生能源電能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國外持有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績累積需達3,000峰瓩(kWp)以上。 
(五)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限制:經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1.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2.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六)本標租案不允許共同投標:投標人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詳標租須知第九點)。 
四、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網路下載:彰化縣埤頭鄉公所全球資訊網>首頁>訊息中心>公告資訊>埤頭鄉第一公園化公墓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租案。(網址:http://www.pitou.gov.tw/)。 
(二)現場購買:自公告日起於上班時間內至本所行政室購買(需繳納工本費500元)。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至本鄉電子網頁下載免收工本費或現場購買每份工本費伍佰元。 
五、 出租標的所在地: 
(一)本鄉和豐段932地號土地。 
(二)本鄉和豐段935地號土地。 
(三)本鄉和豐段936地號土地。 
六、 現場查看時間:等標期內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9:00~11:00;14:00~16:00),如需現場查看,請先聯絡本案承辦人,俾利通知管理單位。 
七、 投標單填寫方式: 
(一)售電回饋金額為 元整(每年為固定金額)。 
(二)投標單售電回饋金額係以新台幣為單位。廠商填寫之售電回饋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37萬5000元。 
八、 決標: 
(一)本標租案參考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辦理評審,評定優勝廠商方式採序位法,價格納入評比,評選須知詳如附件。 
(二)本標租案無廠商家數之限制,倘僅有一家投標,其所投標內容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亦得開標、決標。 
九、 本標租案設置地點位於本鄉第一公園化公墓範圍內,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施為地面型,租賃期間承租廠商需負責設備範圍內之維護、清理及修繕等一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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