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經濟林作業規範 申請資格 適用農地:符合「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基期年認定基準且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作為短期經濟林造林推廣區之農地。但曾經受重金屬污染之農地,不得契作菇蕈類用短期經濟林。 最小面積:於山坡地範圍之土地,最小面積為零點一公頃以上;於山坡地以外範圍之土地,最小面積為零點三公頃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一)與經核准造林有案之造林地相毗鄰,且面積合計達本規範所定最小面積以上之單筆土地。 (二)兩筆土地間隔有公共交通道路或溝渠,且面積合計達本規範所定最小面積以上。 應備文件 農民資格條件: (一)農民種植林木應與契作單位簽訂契作契約書 (二)前款契作單位包括菇蕈、紙漿及木材買賣、利用等相關產業之協會、廠商、合作社(場)、農會、產銷班及大佃農 農民檢具下列資料,以戶長名義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公所)申請 1.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2.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 3.非土地所有人應檢具土地使用同意書 4.與契作單位簽訂之契作契約 5.短期經濟林苗木申請單(格式一) 處理天數 21天 天 備註 苗木種類及栽植基準: (一)樹種:相思樹、楓香、杜英、油桐、桉樹(二)株數: 1.相思樹、楓香、杜英、油桐:每公頃栽植二千五百株,以行距二公尺、株距二公尺為原則。 2.桉樹:每公頃栽植二千株,以行距二.五公尺、株距二公尺為原則(三)與鄰近作物生產區之鄰接地帶應保留三公尺之緩衝帶
107年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規定 應備文件 100年申請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地價稅改課田賦(等同免稅)注意事項: 辦理時間:100年5月1日至5月31日(上.班時間)。 辦理單位:向建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農業課申請。 申請土地類別: (一)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保留預定地仍作農業使用。 (二)非都市土地之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之甲種建築地。 (三)非都市土地之鄉村區之乙種建築地。 ※※以上建地如未課徵地價稅者,請勿重複申請。※※ 檢附證件: (一)、請攜帶建地所有權人之印章。 (二)、請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等影本。 (三)、請檢附申請「建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申請人可向本所地政便民工作站申請。 (四)、請檢附申請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之農地500m2(0.05公頃)以上或林業用地1000m2之土地登記簿謄本;非本人請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影本(戶口名簿)。 (五)、檢附建築物房屋稅籍證明文件(向北斗地方稅務分局申請)或自用農舍使用執照影印本。 附註: 申請人所請標的土地上建物, (一) 如係69年6月1日至92年3月26日間起造者,需檢附地上建物使用執照 (農舍使照非住宅使照)或容許使用之設施證明文件。 (二)如係92年3月26日之後起造者之建物(鄉村住宅),非屬農舍項目, 均不符申請要件。 (三)如係編定前(區域計畫法實施前-本縣為69年6月1日實施)已存在之 建物,得為從來使用者(但不得有增建或重建或整建),並需檢附房屋 稅籍證明或林務局農林航測所核發之68或69年空照圖等資料,並輔以 實地勘查後審認之。
申請興建農舍 申請資格 興建農舍農民資格之申請以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三條及其有關規定為限 應備文件 本申請書應填寫一式三份向各鄉鎮市公所申請並須檢附下列附件各一份。 (一)申請人戶籍謄本。 (二)擬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 (三)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四)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前,請先向各鄉鎮市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五)申請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
農作物栽培及收穫後處理用電證明書核發作業 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申請農作物栽培及收穫後處理用電設施(備)基地位置圖。 3.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騰本。 4.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5.農業設施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容許使用同意書)。 6.農作物栽培及收穫後處理用電設施(備)使用明細表及其使用來源證明文件。 7.現場勘查。 處理天數 21天
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申請 應備文件 1.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2.經營計畫書(設施名稱;設置目的;生產計畫:應敘明作物種類、生產週期、預估產量及行銷通路等;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現耕農業用地及經營概況;現有農機具名稱及其數量;設施建造方式;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3.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4.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5.位置略圖。 6.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7.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處理天數 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