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派下員變動 申請資格 1.管理人 2.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 應備文件 1.派下全員証明書正本 2.變動派下員之戶藉謄本 3.變動前後之系統表 4變動前後之派下員名冊(變動後名冊要有註記身分證字號及無註記之名冊二種) 6.規約(無者免 處理天數 處理天數:75天(含公告期限)天
申報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 申請資格 無條件限制 應備文件 1.申報書 2.沿革 3.派下全員系統表(含亡故者) 4.派下現員名冊(目前生存者、父在子不列) 5.土地清冊 6.派下全員戶籍謄本 7.土地所有權影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日據時代以來全部資料) 8.原始規約,無原始規約者免附 處理天數 視案件複雜程度增減、一般約三個月(含公告期限)天
辦理寺廟登記 申請資格 申請寺廟設立登記,其寺廟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要件: 1.屬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2.整幢供宗教使用,並取得使用執照主要用途為寺廟者 3.有供奉神佛像供人膜拜,從事宗教活動事實 應備文件 (一)設立登記申請書1份 (二)寺廟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口名簿等身分證明文件1份 (三)寺廟登記概況表正本3份 (四)法物清冊正本4份 (五)信徒或執事名冊及辦理公告用之信徒或執事名冊正本4份 (六)願任信徒(執事)同意書及證明文件正本4份 (七)組織或管理章程正本4份 (八)信徒大會、委員監事或執事會議紀錄及簽到簿正本1份、影本1份。【首頁均加蓋寺廟印信圖記正本】 (九)寺廟圖記及負責人印鑑式正本4份 (十)房屋使用執照(寺廟用途)正本1份、影本1份 (十一)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1份、影本1份 (十二)寺廟建築物外觀及主祀神佛像照片正本2份 (十三)加入所屬教會之證明文件影本(十四)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正本1份、影本1份。【土地及建築物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4條規定註記者,附更名登記同意書及印鑑證明】2份(無則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