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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_50_立體多目標與平面多目標差異、用地兼作(廣兼停、公兼兒)

更新日期: 202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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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與平面多目標的差異


立體與平面的定義:
內政部99.8.6內授營都字第0990806121號函略以:
一、立體為「分層使用」。筆者補充:意思就是「在1F被多目標佔去的面積要在某一層補回來」。
二、平面為「分區使用」。筆者補充:意思就是「在1F被多目標佔去的面積不用補回來」。
其他規定:
三、單一使用範圍內不得先平面後立體,二表格不得擅自融合,是為各自獨立。
四、公設用地單一街廓內,於劃定使用界線(如地界)後,可以分別申請立體多目標、平面多目標。
五、兼作類別(廣兼停的停)計畫書內無明定面積比例或界線,該兼作類別不得查表適用多目標。


兼作


兼作之法源:
都市計畫法第15條:「市鎮計畫應先擬定主要計畫書,並視其實際情形,就左列事項分別表明之:……公共設施用地。」、第16條:「鄉街計畫及特定區計畫……參照前條第一項規定事項全部或一部予以簡化……」、第22條:「細部計畫應以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就左列事項表明之:……地區性之公共設施用地。」故授權都市計畫書圖訂定兼作項目。

兼作之有關規定: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0條第2項:「前項計畫書規劃之公共設施用地兼具其他使用項目者,應於計畫書內載明其主要用途。」於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14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11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10條有相同規定,台北桃園台南則尚無。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11條:「都市計畫書載明公共設施用地得兼作其他公共設施使用者,其申請作多目標使用,應以該公共設施用地類別准許之多目標使用項目為限。但都市計畫書同時載明兼作其他公共設施使用之面積、比例或標有界線者,得以該公共設施用地類別及兼作類別,分別准許作多目標使用。」

兼作的面積分配原則:
一、計畫書明定兼用之面積比例或界線者,從其規定。
二、計畫書無明定兼用之面積比例或界線者,實務上,主要類別可佔有50%~100%,兼作類別可佔0%~50%,依此類推,方符合「兼作、兼用」的中文文義。

兼作的樣態:
一、無明定兼作之面積、比例、界線者。
二、定有兼作之面積、比例,但無標明界線者。
三、定有兼作之面積、比例,且標明界線者。
補充:第三種實務上少見,訂的如此明白就沒有必要再採兼作,所以函釋只考慮第一、二種情況。

兼作類別可不可以作多目標使用:
內政部84.11.15.台內營字第8406910號函略以:
一、計畫書明定兼作之面積比例或界線者,主要類別、兼作類別可以分別查表申請多目標。
二、計畫書無明定兼作之面積比例或界線者,僅限以主要類別查表申請多目標。
補充:上開結論與內政部74.03.22.台內營字第299829號函、內政部80.01.07台內營字第885490號函不衝突。

有兼作類別可不可以認定為永久性空地:
內政部101.01.05.內授營建管字第1010800165號函略以:
一、計畫書明定兼作之面積比例或界線者,因為可以分別查表申請多目標,任一類別不為[永久性空地]時,整體街廓均[非]屬永久性空地。
二、計畫書無明定兼作之面積比例或界線者,因為僅限主要類別查表申請多目標,視主要類別可否認定為[永久性空地]而整體一起決定。

有兼作類別可不可以認定建築線:
內政部營建署91.03.01.營署都字第091007451號函略以:
一、計畫書明定兼作之面積比例或界線者,因為可以分別查表申請多目標,任一類別不可作為[指定建築線的基準]時,整體街廓均[不得]指定。
二、計畫書無明定兼作之面積比例或界線者,因為僅限主要類別查表申請多目標,視主要類別可否作為[指定建築線的基準]而整體一起決定。



建設課 詹盈傑技士 04-8761122轉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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