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建管業務時,農業單位的介入點:一、建造農舍時,自農業單位取得「農民興建農舍資格證明」下稱農舍資格,是一對人之資格。1. 農舍資格不會因違建或違規使用而取消資格、可以撤銷資格(如發現原申請資料造假)。2. 經撤銷農舍資格可撤建照。3. 經撤銷農舍資格是否可撤使照尚無定論(移轉他人前/後應有不同處置)。4. 經撤銷使照應連帶撤銷其建物保存登記。二、「建造」農舍應有農業單位介入,建造行為限「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四種情況。三、「修繕、拆除」農舍免經農業單位介入或徵詢同意。四、「變更使用執照(變更使用類組)、變更使用執照(解除套繪管制)、變更使用執照(更換配合耕地)、變更使用執照(建築基地調整)」免經農業單位介入或徵詢同意。上開討論引出農舍之隱藏處理手段,過去曾被撰寫者略稱為「增解」:1. 買下與坐落地相連之乾淨新土地(鄰地)。 2. 將新土地與原坐落地合併為一筆增大之新坐落地(受套繪雖不得辦理分割,但可以合併)。 3. 暫時遮蔽目標(欲解除之)配合耕地後,自行檢討新組合:面積大於0.25公頃+建蔽率檢討符合+傾向產權合一。 4. 循「變更使用執照(建築基地調整)」程序正式承認增大後之坐落地面積。因本申請應由農舍所有人提出,農舍違建應一併處理。以上即增解的「增」。 5. 再將目標配合耕地申請依農舍條例第12條第3項第3款循「變更使用執照(解除套繪管制)」程序正式解除套繪管制。可以只把目標配地解除、非目標配地留下,但必須遵守「不增加總筆數」原則。以上即增解的「解」。「增解」適用於:原本已經達成「全部產權合一」但希望將配地移轉他人時,因「併同移轉限制」而不能移轉者。「增解」使用之程序名稱為「變更使用執照(建築基地調整)」,係循「一般」變更使用執照程序以變更建築基地範圍,類同「變更使用執照(法空分割建築基地調整)」惟配合耕地因不適用法空辦法故作些微區隔。建設課 詹盈傑技士 04-8761122轉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