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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_47_無自用農舍證明現在還需要檢附嗎?無自用農舍證明進階實務

更新日期: 202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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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自用農舍證明並未遭到廢除」

「不得以[農民興建農舍資格證明]取代無自用農舍證明」

「無自用農舍證明即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無自用農舍證明』,農民興建農舍資格證明即同條第2款『現耕農身分證明』,各款均須滿足方取得准建要件」

「[無自用農舍證明]用於確保申請人不會同時持有1棟以上農舍。[農民興建農舍資格證明]用於確認面積是否足夠、農舍用地配置合理、是否真為農民等。二者主管機關的能力範圍不同」



無自用農舍證明可由下列任一單位受理:

一、申請人戶籍地公所之建管單位。
二、預定興建地點所在地公所之建管單位。


無自用農舍證明的核發標準,須全部符合:

一、申請當下不持有農舍建物。
二、申請當下持有之所有農業用地上所有建物用途均要查明,不能為農舍用途,亦不能存在用途不明建物。

但無須擴張包含第三項標準「申請當下持有之所有農業用地土地均不能受十公里內其他建管單位套繪管制。」因為:即使申請人土地是他張農舍執照的配合耕地,也不代表該農舍是由申請人持有,故無必要勞動所在地周邊十公里內各建管單位實施「徹底的」套繪調查。

補充1:受調查建物占用他人土地,他人土地並非應調查範圍。

補充2:打算為"偷蓋的農舍"補照者,"偷蓋的農舍"本身不算用途不明建物,可以排除於調查範圍,建議可於無自用農舍證明書上備註「本筆土地擬補照申請農舍,土地上00層00造建物為補照之標的」。請注意:土地上有違章建築的農民可能會在申請[農民興建農舍資格證明]卡關。


實務上可這樣進行(申請人擁有越多的農業用地,便需要勞動越多建管單位):

一、檢視財產清冊,將建物坐落之土地列入,將土地也列入,合併為一清單,調查土地性質,篩選出農業用地清單。
二、將財產建物坐落之土地交由當地建管單位(公所與縣府)調查其使照用途,以確認建物非農舍。
三、將農業用地交由當地建管單位(公所與縣府)調查有無套繪管制,以確認土地上沒有合法農舍建物。如果有,該農舍必須完成保存登記,以確認該建物不為申請人所有。
四、承上,並同時請該地公所函覆現場勘查紀錄,以確認土地上無不明用途建物。如果有,該建物必須完成補照與保存登記,以確認該建物不為農舍且不為申請人所有。



如果土地較大,申請人主張訂有分管契約,仍建議該分管契約應經公證並登記於土地謄本標示部的註記內。如此一來,便可確認複數共有人的管理範圍不會任意改變,不屬於申請人之分管範圍方可排除於調查範圍。關鍵字「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登記及其內容變更登記」「土地使用管理登記」。




建設課 詹技士 04-8761122轉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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