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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_44_農建地/農業區建地目

更新日期: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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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日之前已編定為建地目者,為農建地」
「有大量案例於發佈實施日後才去變更為建地目,企圖混淆闖關」
「土地謄本(新簿)上有3個日期,要看哪一個:原因發生日期」
「農建地的來源是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六直轄市另有規定」
「農建地需不需要指定建築線:當然要」
「農建地違反土地使用,沒有可違反土地使用的特權(僅有可請領建照的特權,就算領有執照其餘未建築部分仍要保持農用)」


參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



建設課 詹盈傑技士 04-8761122轉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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