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張執照間共用的牆壁,就需要共同壁協定書」「一張執照內多戶共用的牆壁,起造人全為同一人,不用共同壁協定書」「一張執照內多戶共用的牆壁,起造人互為不同人,就需要共同壁協定書」共同壁的意思就是你一半、我一半,假設時光飛逝50年過去,你的房子要拆,此時若分的太清楚,共同壁你的那部分拆光光,會實質上造成結構劇烈損壞,於法不容,故需要在建造執照階段簽屬共同壁協定書來賦予彼此「不准拆乾抹淨」的地上權負擔。「一張執照內多戶共用的牆壁,起造人全為同一人,不用共同壁協定書」為何:因為50年後,倘若僅有某一戶要先拆,就必須經過「法定空地、建蔽率、容積率的重新檢討」的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程序中課予有關建物同進同退的義務,故不會出現牆壁只剩下一半的情形。以現在的判決來看,某一過去權利人所簽屬的文件,現在權利人不一定要照單全收,雖然在法庭上仍能提供支持,但現在法庭對於共同壁、共同樓板的見解已經先進許多,不一定要以共同壁協定書約定彼此權利義務。※共同壁協定書全名為「使用共同壁協定書」。※無「使用共同樓板協定書」。※圍牆無共同壁問題。建設課 詹盈傑技士 04-8761122轉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