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執照是「建物的出生證明/簽證」領有使用執照的建物是「合法建築物(國民)」未領有使用執照的建物是「非合法建築物(偷渡客)」未領有使用執照但早在規定應該要領有之前就存在的建物是「合法建築物(原始住民)」只領有建造執照但沒換領使用執照的建物是「非合法建築物(簽證過期的滯留旅人)」領有使用執照同一棟建築物的違建部分是「非合法建築物」使用執照上的起造人是「接生的醫生」不會隨著交易移轉而需要異動建物謄本(權狀)是「建物的戶口名簿」領有建物謄本的建物是「物權固定的建物(具戶籍的國民)」領有建物謄本的建物是「物權不固定的建物(無戶籍人口)」領有建物謄本同一棟建物的未登記部分是「物權不固定的建物」建物謄本的所有權人是「擁有者」每次交易移轉或更換住址都該去異動新近完工的建物一般來說,須領有使用執照才可以去申領建物謄本。但舊的房子很多,所以二者可互相組合,有時候「領有使照+未領有建物謄本」「未領有使用執照+領有建物謄本」都很常見。建物謄本有一種變形「建築改良物謄本」定義為「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通常適用於雜項工作物,但早期的時候一些建物會用建築改良物謄本去操作。建設課 詹盈傑技士 04-8761122轉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