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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_31_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與其替代品、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可被替代樣態一覽表

更新日期: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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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可被替代樣態一覽表_第1.0版】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可被替代樣態一覽表_第1.0版

當建築基地與建築線之間仍有他人土地時,必須將中間間隔之土地作私設通路使用(使救災逃生成為可能),串聯基地與建築線,此時便需要該土地產權人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同意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以後,原則上不得有擅自改道或變更形狀等情事。




私設通路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一、土地權狀。(記載資訊不足,不得用於申請建築)

二、三個月內土地謄本。(通常是自有土地起造建築時)

三、內政部制式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四、內政部制式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的替代品:

(一)私人出具:

1.經設定地役權的土地謄本及其不動產役權設定移轉契約書。

2.含通行權之終審判決的法院判決書(詳下表)

3.含通行權之具有與法院判決同等效力的調解書、和解書(詳下表)

(二)機關出具:

1.具有相同意思表示文件(等同同意通行的意思表示)。※寫得不清楚應向該機關確認。



建築基地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一、土地權狀。(記載資訊不足,不得用於申請建築)

二、三個月內土地謄本。(通常是自有土地起造建築時)

三、內政部制式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四、內政部制式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的替代品:

(一)私人出具:

1.經設定地役權的土地謄本及其不動產役權設定移轉契約書。

(二)機關出具:

1.向出租機關申請發給之國有財產署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2.具有相同意思表示文件(等同同意土地處分的意思表示)。※寫得不清楚應向該機關確認。



100.09.19.營署建管字第1000053199號(作為地役權寫入土地謄本)

101.11.02.營署建管字第1012924966號(通行權判決)

86.8.26.台內營字第8681553號、95.3.10.台內營字第0950801069號、106.7.10.台內營字第1060810205號(共有物分割供道路使用判決)

91.09.09.營署建管字第0910046155號(機關出具土同的格式上自由)

91.05.15.營署建管字第0912907489號、65.09.06.台內營字第699377號(土同形式上之自由)





不當的私設通路[土同]替代品:

(由當地認定)

一、不明確為通行的。

二、短期的。

三、鋪築道路(貢獻土地)的同意書。

四、經公證供公眾通行同意書。應將此文件用於「認定為現有巷道」便不需要[土同]了。

五、確認既成道路存在的判決書。應將此文件用於「認定為現有巷道」便不需要[土同]了。






土同的特性(僅供參考)


一、內政部訂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制式格式,申請人應以[執照申請書表系統]製表。完美的土同應有[制式表格+地籍圖+土地謄本]釘裝並逐頁以全體共有人印章加蓋[騎縫]。


二、土同寫給[起造人],而非寫給[提供土地的其他人]。


三、變更起造人時應重新檢附土同、變更起造人(法人團體負責人)時亦應重新檢附[土同]。嚴格而言,對象改變均應重新檢附。


四、土地[普通地上權人]若想申請建築,不必找[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土同,因為其有[代位使用權]。

※75.03.07.台內營字第378336號:「查稱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故如未特別註明供其他工作物或竹木而設定者,自可據以申請建築,且如無特別約定,於申請建築時,亦無層數或用途之限制。」


四之一、[公有土地管理者]若想申請建築,不必找[土地權屬機關]出具土同。

※90.09.24.台內營字第9085508號:「案經本部營建署召開會議研商獲致結論: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務或公共需要依法取得公有土地管理權者,管理機關對該公有土地得直接管理使用。管理機關申請建築時,得以土地登記簿謄本記載其為管理者,作為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應無須再由土地權屬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五、土同需要標示範圍,不必整筆土地借人:

(一)「單獨持有、部分使用時」僅需繪圖標示範圍,提供面積輸入[提供使用範圍的面積數值]。

(二)「多人共有、部分使用、全體同意時」僅需繪圖標示範圍,提供面積輸入[提供使用範圍的面積數值]、備註輸入「土地尚無分管協議,由全體共有人共同提供使用」。

(三)「多人共有、部分使用、非全體同意時」繪圖標示範圍、加附分管協議書圖,[提供使用範圍]是誰的[分管區]就由誰簽章提供,並輸入[相應的面積數值]。


六、土同可以設定期限,但通常是永久。

※80.03.22.台內營字第907380號認為不宜附有使用期限,但釋字第776號認為應允許設定期限並發給有期限的建築執照。


七、土同雖有[跟隨使用執照半永久化]特性,繼承或移轉土地該效力仍原則上延續,但並非不能對抗(法院可以判決決定是否繼續有效)。土同是現行法律架構下能「最長久確保通行、止訟」的工具。對於此類通行爭議,建議建設公司安排[有共同出入通路的多期開發案每一期每一戶]均能共同持份私設通路土地。

※71.04.01.台內營字第073522號(繼承的效力延續)





建設課 詹盈傑技士 04-8761122轉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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