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訂於民國27年,當時還沒有發明[新臺幣],罰鍰均以[銀元]計算,寫作「罰鍰00元」,經歷增修訂的條文才改為「罰鍰新臺幣00元」。[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1銀元等於3新臺幣」所以「銀元罰鍰(金)要乘3,千萬別少罰」。以下列舉建築法中尚採用[銀元制]的罰鍰條目:一、第85條(違反特許制)二、第86條第3款(擅自拆除)三、第88條(建築時違反建築線退縮規定)四、第89條(違反工安、公安)依據法務部[行政罰法總說明]:行政刑罰(如罰金)適用[刑法-總則編]。查刑法第33條:「……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定義罰金單位為[新臺幣]。以下列舉建築法中「沒有明定單位」的罰金條目(以新臺幣為單位),實務判決多以[拘役折算罰金]處理之:一、第85條(違反特許制)二、第93條(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參考法務部81年10月7日法律字第15053號函建設課 詹盈傑技士 04-8761122轉276>點此返回QA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