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僅依「建管人員需要知道的層面」作簡易說明,非法定定義且非精準:一、[普通地上權]就是「代位使用土地的權利」,凡有[處分土地的行為](新建、拆除)就必須取得[該地上權人的同意書]。二、[最高限額抵押權]就是「估值」,凡有[減低估值的行為](拆除)就必須取得[該抵押權人的同意書]。[增加估值](新建)則不需要。凡一塊土地訂有[普通地上權]時:一、[土地所有權人]可以申請建築但「要有[普通地上權人]同意」。二、[普通地上權人]可以申請建築且「不用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不論何者,其權利均僅限於[其有權之範圍內(分管範圍)]。其他須知:一、上揭[同意書]形式上是由[銀行或某人]自行書寫用印,不使用[建築執照書表系統]所製作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二、銀行為[他項權利人]時,[同意書]須由其[總行]出具並用印。三、[他項權利人]包括[普通地上權人]、[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其權利寫在[土地謄本]的[他項權利部],故申請卷宗所附的[土地謄本]應盡量是「地號全部」,絕不接受僅有「標示部及所有權部」的版本意圖蒙混之。四、核發[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時,建議應將副本副知「可能受影響的[他項權利人]及[所有權人]」,以避免[偽造文書],倘真有偽造可以[廢止]執照(自始不發生效力)。相關函釋: 66.09.15.台內營字第745613號(建造時不用抵押權人同意書)104.12.28台內營字第1040818961號(建造時普通地上權、區分地上權要同意書)98.04.28.內授營建管字第0980803321號(總行出具才有效,分行要委託書)75.03.07.台內營字第378336號(有地上權者,有權利建築)94.02.15.營署建管字第0940005221號(有區分地上權者,有權利於特定範圍建築)95.01.03.台內營字第0940088012號(非原住民可於原住民保留地上設定地上權並申請建築)建設課 詹盈傑技士 04-8761122轉276>點此返回QA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