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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中法令_01_彰化縣田中鎮公所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特殊情形認定基準

更新日期: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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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準自113年6月4日起發布實施)
一、彰化縣田中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案件特殊情形之認定,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並減少爭議,以提升行政效率及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所處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所訂定之基準外,準照「彰化縣執行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裁處辦法」辦理。
  特殊情形案件,原則為一層決行。
  本基準規範之特殊情形:
   (一) 情節重大。
   (二) 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三、情節重大之認定標準指符合以下任一款,但經首長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一) 違規使用面積逾五千平方公尺,面積計算應排除具連帶使用關係但非屬違規使用部分。
   (二) 汙染周邊環境經管理機關勒令改善或裁處有案者。
   (三) 客觀上可肇生火災、爆炸、崩塌、交通事故或增加其發生機率、增強其危害程度者。
四、公共設施保留地屬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之認定標準指同時符合以下各款:
   (一) 非由指定之使用改為其他使用。
   (二) 改為本次使用以前之使用非屬違法之使用。
   (三) 因為用途或基地條件限制,無可能依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取得臨時建築許可者。
   (四) 用途不得為以下各目:
    1. 起造含居室之建築物。
    2. 起造高度逾三.六公尺之工作物。
    3. 挖掘坑洞(道)或土石採取。
    4. 掩埋或堆置砂土、廢棄物或汙染物。
   (五) 無情節重大情形。
五、本基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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